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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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诉权制约内容提要: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

2、问题。一、引 言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设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节:一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这属于实体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属于程序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个指导量刑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100多个法院进行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1]有人甚至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将这种改革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但是,无论是量刑规范的改革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影响

3、深远的变革。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启动时间不长、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临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决策人士假如贸然将这种改革推向全国法院,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改革风险,令人对这种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合理的疑虑。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机会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从而观察实验的实际效果,总结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们就很难发挥改革试验的“试错功能”,无法完成改革试验之“发现法律”的效果,那种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目标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根据地方法院的改革试点以及最高法院的

4、改革方案,量刑程序并没有与定罪程序发生真正的分离,而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在维持现有的法庭审理程序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法庭调查设置为相对独立的“定罪调查环节”与“量刑调查环节”,将法庭辩论分解为相对独立的“定罪辩论环节”与“量刑辩论环节”。相对于以往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混为一体的制度安排,这种改革方案对于确保量刑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对抗化,无疑是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的。但是,从实际试点的情况来看,这种改革方案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是较为适用的,也是不会产生较大争议的。但是,对于那些检察官不出庭的简易程序以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来说

5、,却会带来一系列的制度困境和价值冲突。一般而言,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无非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并适度地考虑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节约,追求诉讼收益的最大化。(五、定罪程序的公正与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相对独立,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但是,在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大控辩双方对量刑裁判过程的参与,维护量刑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应确保被告人在定罪裁判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实现定罪程序的公正性。考虑到定罪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为前提的,而量刑程序则是以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业已成立为基础的,因此,量刑程

6、序的改革不应以牺牲定罪程序的公正性为代价。量刑程序改革对定罪程序公正性的损害,主要发生在法院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尚未作出肯定性裁决,即匆忙地进行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的情形之中。在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或者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问题尚且存在争议,双方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处于完全对立的立场。在此情形下,法院应优先保证被告人充分地行使无罪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被准许通过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来有效地削弱或者推翻公诉方的证据体系。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也应当按照严格证明的理念,来审查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而假

7、如在被告人正在行使无罪辩护权的情况下,法院匆忙地组织量刑答辩程序,或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或者要求控辩双方提出所谓的“量刑建议”或“量刑意见”,这就势必将被告人置于事实上的“犯罪人”的境地,对其无罪辩护权构成严重的损害。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将被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如果参与法院组织的量刑答辩程序,无疑就等于承认了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因为请求“从轻处罚”本身就等于向法庭默认了指控犯罪事实的成立;如果坚持本方的无罪辩护立场,拒绝参与这种量刑听证程序,那么,一旦受到法院的有罪裁决,被告人事实上也就等于自动放弃了量刑辩护的机会,以至于被动地听从法

8、庭的量刑裁决,而无法对这种量刑裁决过程施加积极的影响。[6]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将不公正的定罪视为主要的假想敌,并为此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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