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张氏叔侄获赔案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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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从张氏叔侄获赔案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论文摘要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新法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有所欠缺。因此,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提高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  论文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标准  2003年5月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十载。2013年5月17日,浙江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两人国家赔偿金110万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

2、偿金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起事件再一次将国家赔偿推向风口浪尖。  从孙志刚案终结了有违宪之嫌的收容遣送制度,到麻旦旦案暴露了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再到佘祥林案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软肋,这三起冤案、错案都是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尴尬,不但人身自由赔偿金很低,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没有法律的依据。马怀德教授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已有三年的今天,浙江张氏叔侄赔偿案不得不说是开启国家赔偿的新标杆。此次国家赔偿是严格按照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定的。从纵向上看,与我

3、国以往做出的国家赔偿相比,这次赔偿是最高的一次。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突破了以往以万元计的常规。从横向上看,与国外国家赔偿的案例相比,我国的国家赔偿水平相对适中。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样的赔偿标准还远远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45万元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公众仍然存有很多的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制度的适用带来巨大意义的同时,有必要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对国家赔偿进行深入地探讨,真正发挥《国家赔偿法》在保障人权的作用。正如德沃金所说在一个理性的政治法律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在一个政

4、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是能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能够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不宜采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否则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权益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是给法官相当大

5、的自由裁量权。在犯罪量刑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字眼并不少见,那是因为我国《刑法》已经有了很长的实践基础,而《国家赔偿法》曾被评论为口惠而实不至,渴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在现有法律对此完全空白的情况下,给法官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境地,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体现国家责任的承担。目前,国际上对国家责任的承担已基本上达成共识,但具体到对责任承担的性质定位却不尽相同。国家采取不同的赔偿责任,决定了国家对责任承担的程度,决定了对公民的保护限度。目前,关于国家赔偿的

6、性质主要有典型的三种认识:惩罚性、补偿性和抚慰性。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性质的。这是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的。首先,我国之前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因为当时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尽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但是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而且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定的过大,确立抚慰性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恰当的。其次,因为受到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名誉重于金钱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曾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初,是

7、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现在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时机还不成熟,而且通过金钱进行赔偿就等于将人和商品等同起来,是资本主义金钱万能思想和人格商品化的体现。虽然后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也应当符合人们的普遍追求价值和合理预期。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量化有不少公众认为目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对于一个失去自由的人来说,无论给付其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无法弥补错判给其造成的精神创伤。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很难用金钱来量化,而应当由裁判者来自由裁量,而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将会导致如下的状况:2012年安徽周炳然和广

8、东黄立怡蒙冤入狱分别6年和11年,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5万元和16万元;2013年河北赵艳锦蒙冤入狱10年,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而同年,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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