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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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Dec,2007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苏勇作者简介:苏勇,男,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政法系教师。(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四川成都610110)摘要:目前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工程价款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为了维护建筑承包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本文对如何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关键词:建设工程;

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认定191苏勇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191苏勇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目前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工程价款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为解决这样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286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承包人的优先权要得到实现,其前提须先对优先权进行准确的认定,本文将着眼于建设工程承

3、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针对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观点,作一些探讨。一承包人享有优先权起算时间的界定  对承包人的优先权是否以工程竣工为限,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还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如果建设工程未竣工,则不能发生法定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亦不发生优先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当在竣工以后才能享

4、有优先权。因为只有在工程竣工以后,工程的质量才能判明,整个工程价款才能确定,但在发生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而中途停建的情况下,应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权。  我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能对已竣工的工程享有,法律没有排除对未竣工的工程享有优先权。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增加了“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的规定,这后半句针对的就是尚未竣工但已经发生了纠纷的情况。此外,从现实情况看,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况更多地表现在未完工的工程和在建工程中,而已竣工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情形相对较少

5、。因此,认为承包人的优先权只能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行使,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将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限于已经竣工的工程,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烂尾楼的情况时,承包人将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此外,在认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时,在司法191苏勇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实务中还存在这样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1]因而,这六个月的期限,也可以视为优先权存续的期间,如果超过了该期间,优先权也应随之消灭。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该六个月的期间,却不是

6、一件容易的事情。要确定期间,首先应确定起算点,这样的问题更明显体现在烂尾楼工程之中。比如约定的竣工期限早已经过,而工程并未完工,如果以约定的竣工期限计算,承包人早已过了主张自己优先权的期间,但工程总有竣工的一天(炸掉烂尾楼的举动应该是一种浪费资源的举动),承包人是否可以在竣工后再主张自己的优先权?  我认为,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分析,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实际竣工的时间早于约定竣工的时间,即提前竣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承包人对行使权利的期限的起算点作出选择,即承包人既可以在实际竣工后6个月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权,也可以约定竣工的

7、时间为起算点主张自己的优先权。在实务中,如果工程已竣工,但被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承包人一般是不会放弃自己的优先权而一定要等到约定竣工期限到来后才主张。同时,我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可能具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时,应当通知承包人,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约定竣工期限届满的6个月内,那么承包人此时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情况,约定竣工时间已届满而工程并没有实际完工,即迟延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不能赋予承包人自由选择起算点时间的权利,只能以约定竣工时间作为行使权利期限的起算点,否则,将使期限变得不确定,而不具有操作性。因为很多工程,特别是烂尾楼工程

8、,实际竣工的时间可能会遥遥无期,如果允许承包人选择实际竣工作为行使权利的起算点,那么这个起算点是无法确定的,如果起算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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