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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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评论了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意义,认为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对所涉的三个问题的解决并无太大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占有间接占有物权法一、间接占有之存在与争议占有,除日本民法典中将之规定为“对物实际控制的权利”,各国民法都认为其是对物有实际上的管领、支配或控制的事实状态,民法基于一定理由①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保护,是为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情形是指占有人“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

2、惟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有间接管领力”,而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②间接占有制度实际上是德国为期调和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交易观念认为对于租赁物行使管领力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于是将possession归于出租人,由其享有占有利益,而日尔曼法中,对物为占有(Gein)2、第三人侵害间接占有人利益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又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形。第一,占有物被侵夺时,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当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时,间接占有人是否享有自力救济权,

3、对此,可以参看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之行为,得以己力防御之。”而根据通说,所谓占有人并不包括间接占有人。也即是说,依据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此种情形下,间接占有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自力救济权。赞成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由于在第三人侵害本权而直接占有人不为或者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时,间接占有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可资救济,但是均难以达其功效,“其一,在事中进行正当防卫,但其行使起来有诸多限制,且只能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求偿,根本不利于间接占有人利益的保护;其二,在事后请

4、求占有之诉解决,但是其损害也许无法得到赔偿,特定物便是如此”,⑧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有必要赋予间接占有人以适当的自力救济权。但是,关于赋予间接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保护占有本身所需要和追求的秩序的冲击,又导致了另一制度的难题。如何规范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由于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是缺乏“直接并实际控制物”的公示性的占有,这种自力救济权的行使在实务中能够得到多少尊重和取得多大效果的确令人怀疑。第二,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2条规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夺者,得

5、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其妨害。”而在此情形下,间接占有人原则上仅能请求侵夺者将占有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因此而回复,惟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愿受领占有物时,间接占有人得请求返还于己。⑦《德国民法典》第869条规定:“……在侵夺占有的情况下,间接占有人有权请求将占有还给原占有人;原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的,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将占有让给其自己……”。可见,在这种情形下,间接占有人虽享有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仅能请求侵夺者将占有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除非直

6、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才得以请求将占有让给其自己。赞成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认为,因为间接占有人并不一定就是所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是非所有人的间接占有人无法以所有人的名义介入,因此可以也有必要通过间接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使间接占有人在直接占有人不能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直接以间接占有人的身份介入主张权利,这也是占有制度设立的旨趣之一,即不考虑占有背后的权利,而直接依据占有的事实向侵害占有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其一,间接占有人是所有人,且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时,其可以直接以所有人的身份介入,并不需要以间接

7、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方式来保护其权利。其二,当间接占有人是非所有人时,理论上以间接占有制度赋予基于各种法律关系而作为间接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比在各种媒介关系中分别规定对间接占有人在此情形下的请求权更为方便。但是,此时又有这样的问题,即:间接占有人无论是基于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提出请求,还是基于作为媒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规定提出请求,都不得不表明其作为媒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为间接占有人行使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必须表明其间接占有人的身份,才得以顺利行使,而间接占有人的身份即作为媒介关系的移转占有的一方当事人身份

8、。可见,在权利的行使程序的繁简上,或者说权利保护的效率上,间接占有制度并没有优越性。如果非要成全它的这种优越性,即间接占有人可以像直接占有人一样,只要能证明占有事实即可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则势必破坏公示原则下的秩序维持,因为事实上,间接占有除了法律的创制与媒介关系的证明外,其本身并不具有公示性。三、解决问题的新思考如上所述,间接占有制度的设立存在种种问题,且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直接占有人之外的移转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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