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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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

2、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元、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  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

3、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元、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1]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

4、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2],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无疑问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过从唐代推行的实际情况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区在北方黄河流域,包括长江下游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虽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较北方更为严重。武则天时,长江中游地区所在的江州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3]。长江下游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广记》卷399《罗元则》条称和州历阳县罗元则"生平唯有夺同县张明通十亩田,遂至失业",说明张明通全部田产不过十亩而已。与北方黄河流域一样,

5、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兼并也很严重,在中唐以后便达到了高潮。"庐州之俗,不好学而酷信淫杞,豪家广占田而不耕"[4]。苏州常熟"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5]。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嬴弱"[6]。润州"郡有渚田千顷,盖上腴也。先是亩种之人,尽主兼并之家"[7]。所以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8]。富商大贾、寺观地主也是本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9],即为其写照。土地兼并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是成正比的,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

6、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二、长江下游地区田庄的发展及其特点在三、大地产的经营方式在唐代,特别是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租佃经营。租佃制虽然从秦汉时起就业已存在,但是一直到唐代中叶前,它都没有得到普遍发展。汉代豪强地主的田庄"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六朝时士族地主田庄别墅中的主要生产者是"注于家籍"的部曲、佃客、僮仆、奴婢,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从北魏到隋唐的五朝均田制,本质上就是一个占田限额、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农民实际上就是封建国家的依附民。唐前期租佃制虽然也

7、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劳动者的主体仍是自耕农,小农地产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租佃制成为一种普遍的剥削形态,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占居主导地位则是在中唐以后。这与当时均田制的瓦解、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两税法的推行密切相关。大土地所有制在整个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是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确立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均田制的瓦解,地主大土地所有制急剧膨胀。建中两税法放弃了土地买卖的限制,敞开了土地兼并的大门,造成了地权的高度集中。土地集中的过程,也就是小农土地被兼并、被掠夺的过程。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庐江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

8、,而窭人无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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