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ID:26799813

大小:67.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1-29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_第1页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_第2页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_第3页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_第4页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民主国家,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即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的民事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在传统上,人们比较注重形式意义上的审

2、判权,而对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重视不够。从而也就导致了在人们的认识上乃至立法上,比较注重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审判权的管理职能,而忽视了审判权对当事人的服务职能;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比较多的注意了如何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程序和方式,而对审判权的行使应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显得考虑得不多;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中也是比较多的强调了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对法院履行职责的意义,而对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可以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讨论的不多。上述现象表明,人们在实践中以及理论上还没有完全认识清楚民事审判权的实质,因而对表现民事审判权的民事审判

3、方式的认识也就比较的表面化,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往往是就具体的审判工作程序和方式进行改革,而未就改革的总体方向定位。在理论上,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研究比较多,并将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定位于实现程序的公正、程序的效率和程序的完善,而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如何保障民事审判权更好地为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服务缺少研究,也未将实现当事人更好地有效利用民事审判制度这一最具有司法改革意义的目的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从这些表现上看,说明我们在进行和讨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时,在观念上还没有对民事审判权的实质意义有充分的认识,这自然会影响到民事审

4、判方式改革方向的正确确定,并妨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的深化。  笔者认为,确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当正确地认识民事审判权性质,认识清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换句话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当在强调民事审判权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手段的基础上来确定。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对审判工作方式的变革,还是对审判程序制度的变革,都应当以审判权服务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点,反之就是本末倒置了。由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朝着使我们的民事审判制度能更有力、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的方向发展。在这点认识上,日本司法界所提

5、出的对日本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使日本国民更方便、有效地利用日本的司法制度的观点,对我们更好地认清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一、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这是民事审判权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即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是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基本保证。民事审判权的这一特征,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对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进行干涉。我们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进一步强调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民事审判主要应摆脱来自于地方行政的干涉,因为,在司法实践

6、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X源于地方的经济利益,但其得以真正的实现,则是依靠地方行政的力量。而地方行政之所以足以干涉、甚至左右民事审判,从体制上讲,是因为我们的法院的人事、财政制度受制于地方行政。因此,要保证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制度进行变革,使法院的人事、财政能独立于地方行政,否则,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只能是一句空话。  民事审判权对双方当事人作用的中立性,是民事审判权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即民事审判权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应当居于中立的地位,这不仅仅是基于审判公正的要求,而且还是现代审判格局对民事审判外

7、在模式的要求。民事审判权的中立性,要求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要居于超脱的地位。这就要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就案件事实证据的提出和辩论过程中应当尽量的少介入。应当认识到,在民事审判中,证明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的事,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结果,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适用法律。在新中国的传统上,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实行超职权主义。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面,法院有比较多的介入,这一方面使法院的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还给人们留下了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倾向性的印象:因为法院主动去收集的证据,在客观上可能是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因此,在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