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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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

2、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

3、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尤其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通过此税调节,可广开经费来源。“征收遗产税是美国社会慈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联邦法律规定,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都可从遗产

4、税中扣除。”因此,“美国巨富们纷纷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以自己名字命名设立基金会,这种作法已成为富人减税和出名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此,我们对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捐助慈善公益机构巨资的行为豁然释怀。在日本因其遗产税负最重,最高可达应税遗产的70%(1988年前最高税率达75%),因此有三代之后无继承遗产之说。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之女田中真纪子,因继承其父私邸交不起高额税负,只得宣布放弃继承,把私邸出售给社会公益机构,即作为社会公益财产交给社会。从以上美日两国遗产税实例看,“遗产税的确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法律,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能促进

5、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理论根据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荷兰开征的遗产税,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赠与税制度。  为什么要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呢?西方学者提出了多种课税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国家共同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公民之所以能够积累大量私有

6、财产,是国家保护和实行优惠政策的结果。所以,公民死亡后,国家有权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获得财产。  (二)均富说。该说认为,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目的是合理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占有关系,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出现极端的两极分化。  (三)能力说。该说认为,继承人取得了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自然应当纳税,并且要依继承遗产的数量不同征收不同的累进税。  (四)溯往课税说。该说认为,有人生前逃税,故在其死亡后,应当用征收遗产税来追缴其应交的税款。  (五)交换说。该说认为,国家为继承人提供了遗嘱的验证,故应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  (六)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该说认为,被继承人依遗

7、嘱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是允许的。但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并且为了鼓励其继承人独立奋斗精神,国家应课征遗产税。同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国依法课税则最为合理。  通观上述观点,虽各有一定道理,但均不免遍颇。比较看,将国家共同继承说、均富说、能力说综合起来更能够揭示遗产税本质及其社会意义。    三、遗产税赠与税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遗产税赠与税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界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理论的探讨。如“遗产税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继承遗产所征收的,以遗产取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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