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开征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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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必要性研究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我国空白的税种,就我国目前的各方面发展状况来看,两税的开征很有必要。通过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概念的描述和特征的总结,分析其他国家征收两税的情况和征收模式,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可知我国已经具备了征收两税的基本条件。两税的开征,将会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关键字:遗产税;赠与税;征收;必要性一、引言(一)研究背景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公民财产增长十分迅速,可以说已具备

2、了一定的开征基础,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长期以来,对于遗产和赠与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称遗产税被称为“死亡税”,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它增加了居丧家庭的痛苦,阻碍了小企业在代际之间的传递。而支持者则认为,这种税是所有税收当中最有效率也是最公平的。他们声称这样的高额累进有助于平衡现存的财富集中情况。因为这一税种的作用和影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可以看做是政府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两难抉择的一个缩影。(二)研究意义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是一个空白

3、的税种,但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开征,并对他们的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有积极影响。就目前形势来看,我们国家现在也需要通过开征这样的税种平衡公民财富。通过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有关税种的现状,我们在征收此税中面临的难题,和可以解决的对策。通过分析问题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给我们整个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益处。二、遗产税、赠与税的概念、特征(一)遗产税、赠与税的概念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征收的税。赠

4、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税。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二)遗产税、赠与税的特征1.遗产税和赠与税是直接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就是遗产取得人,依其取得遗产的多少来纳税。赠与税是由受赠人取得受赠物后纳税。由此看出两税都是直接税种。2.遗产税赠与税是财产税财产税指以纳税人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数额为征税对象的税,而两税均具有这种特点。3.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从价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以应纳税的遗产或赠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为计税标准的,故为从价税。三、国外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情况(一)现

5、况描述世界上目前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大约90个,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美国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与其同时还存在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在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香港的遗产税在2006年底废除,这应与香港于1997年回归大陆有关,因为大陆没有遗产税房产税

6、,使得香港征收遗产税很复杂。(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税制模式各国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的税种名称并不一致,尤其是遗产税,名称很多,有遗产税、继承税、嗣继税、死亡税、转移税等之说,赠与税也有叫做受赠税的。但从课征制度来看,各国遗产税都可相应的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综合税制,各国遗产税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就相应地分为两种模式:总赠与税制,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税制模式(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

7、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总遗产税制的特点是: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总额课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只考虑遗产总额数的多少,而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2)分遗产税制,一般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获得的遗产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

8、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分遗产税制的特点在于:遗产处理程序是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令先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在设计税率等方面需考虑因素多,除了应税遗产额的数目外,还要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程度,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南朝鲜等国家。(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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