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汽车减值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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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汽车减值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摘要:本案是一例新型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在烟台造成了较大的轰动。此案是莱山区汽车减值获赔的首例案件,“胶东在线”的一些栏目重点对其进行了跟进与报道,新闻网页也对其开展了投票以及讨论,引发了网友的热切关注。烟台电视台记者到达本所进行现场采访。中国4/vie  关键词:汽车;减值损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673-1069(2017)02-145-2  1案情简介  驾驶大型汽车的胡某在2010年3月24日停车时,因未将手刹拉紧,导致车

2、辆停车后出现溜车,撞击到了原告初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之后又撞到了某村的警务室,造成两车以及警务室与其他设施的损伤。在事件发生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第四大队进行了现场勘察,制定了相关责任认定书,最终确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最终核实,原告初某的车辆受损情况较重,即便经过了修复,其整体性能大不如之前,其价值约降低了8000元。在案件发生后,经调查发现,某居委会享有肇事大型车辆的所有权,并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在对汽车贬值费赔偿一事上,胡某、居委会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对于是否应当进行汽车贬值费的

3、赔偿,各界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2法理交锋  一种意见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范围内,没有汽车减值费这一概念,作为一种损害,该车辆减值损失数额不能确定,车辆贬值的损失并未实际表现出来,只是由大概评估得出,因此,受害车主只有在其车辆做出交易后,待车辆减值损失实质反应出来时,才能提出车辆减值的赔偿要求;而在这一具体过程实施之前,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并且,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初某车辆的严重损坏无疑是由被告胡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虽然通过修复,受损车辆在外观上与

4、之前相差无几,但从实际性能来讲,受损车辆不可能与本案件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相比,换句话说,受损车辆的使用寿命、驾驶体验、乘坐舒适性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车身的总体价值有所降低。在本案中,原告初某因拥有车辆受到损坏而承受的损失主要有两部分:首先是为了将受损车辆外观恢复原状而花费的修理费用;其次是本车因修复后性能较原状有所降低而存在的贬值损失。无论如何,这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发生过程不可否认,在法律上也有所依据,因此贬值损失可以算为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诚然,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款项可能会因为市场行情的

5、变动而改变,但是由此就认定该损失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因此无法申请赔偿,也未免过于武断。对初某的车辆进行贬值损害的判定时间应是其修复完结之时,将此时间作为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基准点较为客观与合理,据修理结果而评估出的减值损失也理应具有确定性,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3分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汽车减值失在在我国算得上是一种较为新颖的说法,相关学界还未有对其的权威解释,在实际中泛指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经过修理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但其实际价值降低,其修理后的实际价值与正常未损坏时原有价

6、值的差值就被称为车辆贬值损失。  诉求汽车减值费进行赔偿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说,机动车之间有交通事故发生时,由造成过错的一方承受全部责任;两者都有错误的,按照各自所占的比例来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明确表明,公民、法人造成过错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与生命造成侵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非法侵占的,应当及时将其返还,因某些原因不能返还的,按其折价进行赔偿;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产造成损伤的,必须将其恢复原状或按

7、价赔偿;受害者若因此产生了重大损失,则侵害方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因事故而受到了损伤,虽然事后经过了修理,但其性能等方面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而且众所周知,在汽车交易市场上进行汽车交易时,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价格肯定会低于未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这一贬值损失理应在民法规定的损失赔偿范畴之内,因此受害人车辆的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②出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原告要求被告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表明:公民、法人因为过错对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

8、身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中所指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仅是权利,更包括权力之外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合法权益。车辆贬值的损失如果满足民法上的损失成立条件,就能够以民法规定损失的形式成立,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虽然已经失效,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表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都属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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