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

ID:27113229

大小:64.17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01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_第1页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_第2页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_第3页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_第4页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全程化及方式多元化摘要: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增设“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再到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统一,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由无到有、由点到面的发展规律。2011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出台,更是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到民事审判的全部领域,使监督方式形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多

2、元化模式。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两高会签文件;全程化;多元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对维护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中央制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涉及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央政法委等五家单位制定了七个司改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会签文件》)解决了长期制约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本文仅就文件对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的影响作一探讨。一、现行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我国《宪

3、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该条文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均有监督权,但在分则部分,却将监督范围仅限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监督方式仅限定为抗诉,大大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作用,比如,对调解的监督就未规定在内。据统计,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超过全部审结案件的50%,如此多的案件却不在监督范围之内,虽然对确实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解,检察机关会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但是毕竟于法无据,效果不佳。此外

4、,基层检察机关无抗诉权,对于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抗诉。需要由同级基层检察机关向其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然后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实践中要由检法两级共四家单位参与,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诉讼效率难以保证,也造成了检察机关民事部门长期以来的上级院案件数量过多,而基层院民行部门无案可办的“倒三角”模式。此外,由于抗诉是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虽然申诉人可能向检察机关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问题,但往往也很难举证,加上法院对抗诉案件的抗拒,使得诉讼效率低。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监督范围有限、形式单一和事后监督

5、局限性的困境。二、《两高会签文件》的现实意义《两高会签文件》的出台,一定范围内改善了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如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将调解也纳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监督范围。《两高意见》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

6、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保证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两高意见》第九条又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条规定既将监督方式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外进一步补充,又将监督的范围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进一步扩大,虽然未作列举式明确规定,但可以理解为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涵盖在内。《两高会签文件》的出台使以往检察机关偏重刑事监督的现状有所改善,形成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协调发展的格局。监督

7、范围的拓展和多种监督方式的运用,带来的是抗诉工作倒三角格局的随之改变,对地方三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困境都将有所改善,三级院的工作职能都将有所变化,如省院的抗诉工作量会有所减少;地市级院通过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的功能得到加强;基层民行职能也得到扩充。三、如何践行《两高会签文件》第九条的规定由于民事审判的违法行为,大多数表现在审判过程中,而非生效判决和裁定上。如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无法律依据不受理案件,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强制调解、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不遵守法定送法期限等①。《两高会签文件》第九条的规定

8、正是对这些违法情形的监督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贯彻第九条的规定:(一)对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提高要求,改变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