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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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张卫平(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桦南154400)简述如何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关键词: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在具体运作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综合各方面的法律规定,权衡利弊,对完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提出以下见解:1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和法官工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民事检察工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对象就是法官办理的民事案件。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2、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是持反感态度的。但对于有明文规定的工作程序,法官也是能够给予支持的,但对于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就不好随便给予支持。比如说调卷的问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的重要形式,但由于无明文规定,办案中,检察机关能否调卷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调卷以种种理由推脱,从这种情况来看,法官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检察是认可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的监督过程,要有法律依据,法官才好给予配合,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要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有法可依。2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

3、当事人参与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原院或上一级法院中请再审,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中诉,长期以来,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到法院中请再审已成惯例,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民事抗诉案件诉讼时间过长,胜诉希望渺茫,有的抗诉案件甚至拖上二、三年仍无结果,再加上在诉讼阶段,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易产生司法不公现象,使一些当事人害怕这种没有期限,没有希望的漫长的等待和因等待所带来的精祌折磨,宁愿自己受委屈,也不愿意申诉。从这方面看,在民诉法修订中要明

4、确规定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规定,并应对抗诉审判吋限给予明文规定。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院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由于纲领化的立法,法院的不情愿配合,致使民事检察业务执行起来难度很多。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虽说原因多种,但关键在于立法的不完善。民诉法对检察监督实践中所必然涉及的诸多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使民事检察监督缺乏疲奋的法律依据而无的放矢,造成了具体监督工作靠协调、沟通来完成的尴尬局面,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当检察官去法院要求法官配合时,法官说:“没冇法律让我们这样配合你们。”所以检察官

5、们迫切希望能把规则中的缺陷补一下,细化起来。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于民事行政检察是一项新的检察业务工作,很多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吋只是行使上诉的权利,不知道检察机关也有为他们主持公正的办案部门,所以案源少,阻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再一个是抗诉程序时间长,检察机关的上级院才冇抗诉权,所以下级院提请的案件都送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员少案件多,致使案件积压,得不到及吋审结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

6、作,关键是要完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重点是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力度。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4.1关于加强监督权限的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具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参考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根据目前我国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法律起码应赋予检察机关以下几项主要权限:(1)调查取证权。一般说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都要向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是,我国

7、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冇在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冇权向的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无法可依。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是否享有调査权,调查核实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出现了不Ml的认识,也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难度。所以我们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认人民检察院有权询问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调取证据。还应规定,对一些专门性的、需要鉴定的证据,可以指定或聘请冇鉴定权的机构及人员进行鉴定。(1)调阅案卷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

8、察机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但无法参加原审诉讼活动。因此,检察机关调阅、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卷及判决书、裁定书,就成了获得抗诉案件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和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也是对违法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前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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