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视野下我国网约车规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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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视野下我国网约车规制探究摘要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大环境下涌现出的新兴业态,在愈发影响公众出行生活的同时,对传统交通运输的固有利益造成了巨大冲击,同时对交通运输的政府规制和法律监管形成了巨大挑战。从立法角度来看,网约车纳入监管具有必然性,《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并未完全反应网约车的基本特征。我国网约车的规制路径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探究。中国2/vie  关键词网约车规制细则互联网新业态  作者简介:董华磊,北京科

2、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093  自2014年网约车在我国出现以来,这种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的新型智能城市交通服务愈发地影响着人们的出行生活,相伴而来的是对固有利益格局和监管机制的巨大冲击以及关于网约车合法性和监管路径的广泛争议和讨论。为了对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加以规制,交通运输部门在2015年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又发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

3、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网约车细则”),再次引发了公众和专家学者的热议。北京市最新发布的《网约车细则》,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更是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业态在法律层面的集中反映,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网约车细则》体现了网约车纳入监管的必然性  从立法角度来看,北京市发布的关于网约车规制的《网约车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和适用。网约车的主体多元化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其主体包含了租车软件提供者、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专车驾驶员以及

4、消费者等多个主体,涉及包括租赁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消费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网约车细则》对北京市网约车行业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对弥补网约车新业态法律空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此外,在规制空白的情况下,网约车的发展未能尽如人意。私家车主加入门槛极低,随着网约车市场规模逐步增大,与之相对接的私家车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网约车运营的地区也在飞速地增加。相伴而来的是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和相关车辆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到严格审查,从而使得网约车的具体状况参差不齐,加上车辆驾驶员犯罪记录和违章记录等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

5、便允许其获得运营资格,这就导致在网约车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加之保险尚未理顺、乘客索赔出现困难,网约车平台出现垄断特征等问题,共同决定了通过委托立法方式解决网约车监管问题的必要性。  二、《网约车细则》未能反映网约车业态的基本特征  网约车的规范应当既是规制的法,也是促进的法,网约车的性质决定了其区别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因此不能采用传统出租车的规制思路对其进行规制。《网约车细则》在具体规定中未能反映网约车的基本特征,存在诸多瑕疵,这是对网约车这一新业态认识不清、对监管规范定位不准所导致的,具体体现在以下

6、几个方面:  (一)网约车定义不合理  《网约车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直接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的管理范围,忽略了网约车自身的独特性。  网约车是将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作为媒介、向市场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满足消费者特殊出行需求的信息化城市交通服务模式,其本质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在主体、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  (二)盲目照搬出租车管理模式  《网约车细则》

7、在对网约车的具体监管中直接套用对出租车的有关规定,以第十六条为例:“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由于网约车大部分为私家车,其运营模式决定了在车辆损耗方面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车,按照出租车的报废标准进行规定极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因此不宜按照“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统一监管,而是应该区别对待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  (三)准入审查过于严格  《网约车细则》在“第二章网约车

8、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中”规定网络约租车以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以及驾驶人员服务资格证这三项许可作为投入市场运营的前提条件,并对车辆排量、轴距等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进一步抬高了网约车准入门槛,将大部分低档私家车排除在外,增加了网约车的运营成本,甚至有可能再次造成“黑车”泛滥等扰乱社会和交通秩序的现象。  (四)价格调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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