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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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政策讲解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臧传杰2010.6无住所人员特殊政策规定内容简介非居民和居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规定无住所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及备案程序123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规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的区别特殊身份人员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住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从中国境内

2、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90天)符合协定3个免税条件之一或实施条例第7条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支付计算公式: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90天)不满1年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境外支付计算公式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境内居住天数满1年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实施条例第6条)计算公式: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2、境内居住天数满5年以后满1年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超过90天不满1年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不足90天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满5年计算

3、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以下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条例第5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实施条例第4条、国税发[1994]148号)1、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

4、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境外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居留天数: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税发[2004]97号)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实施条例第3条)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实施条例第3条)满五年:在中国境内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财税字[1995]98

5、号)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境内工作天数境内任职受雇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境内外兼职或在境外任职人员境内工作天数: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特殊身份人员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常设机构人员董事与高管人员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和运动员教师与研究人员常设机构人员如果其承包工程或作业劳务持续日期超过6个月,已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其人员工资、薪金

6、是常设机构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应认为其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常高机构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应认为其不具备第三个条件,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董事与高管人员(一)人员范围(国税函发[1995]125号)董事:担任董事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二)纳税义务董事:协定董事费条款高级管理人员:境内企业支付均征税(国税发[1994]148号)董事与高管人员董事或高管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国税发〔1994〕148号)董事费条款包括高管人员的税收协定

7、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10个)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董事与高管人员(三)应纳税额计算1、无协定居住不超过90天或有协定高管条款居住不超过183天或董事兼任高管居住不超过183天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董事与高管人员2.无协定或认定我方税收居民超过90天不满5年或有协定高管条款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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