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高雄市立空中大学胡以祥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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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交易法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胡以祥2014年12月1公平交易法1-24條的重要規範2一、總則(一)立法目的:公平法§11.維護交易秩序2.促進經濟繁榮安定(二)規範對象—事業:公平法§2a.公司b.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c.同業公會d.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三)公平法§3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四)公平法§4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3二、限制競爭(一)獨佔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5條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

2、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一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二項)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三項)4(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一:特定市場—公平法§5(3)(a)相關產品市場ex:鮮乳市場vs豆漿市場(b)地理市場ex:國內「砂石市場」(c)時間因素5(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二:市場佔有率—§5之1事業未達下列標準,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ㄧ)ㄧ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ㄧ。(

3、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6(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三:排除競爭之能力(a)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b)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4、c)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3.獨佔事業形成原因(a)法律的限制ex:菸酒公賣局。(b)生產者控制生產所需之重要原料。(c)生產成本結構上具有較長之規模經濟階段(自然獨佔)ex:南非鑽石7(一)獨佔4.獨佔事業之禁止行為—公平法§10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8ex:大台北區瓦斯案(公處字第083號)*被處份人為獨佔事業*透過大量裝設5號燈表,不當決定價格*裝置大流量瓦斯

5、計量表,提高基本度數,持續獲取不當利益,顯係濫用市場控制地位對商品價格為不當決定。ex:中國石油案(公處字第170號)*中油公司不肯報價給文久公司,致文久公司無法與航空公司簽約,進而無法與中油競爭。*被處份人於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居於獨佔地位*以不報價手段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9(二)結合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6條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

6、經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10(二)結合2.結合申報—公平法§11(實為許可制)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11(二)結合2.結合申報之例外—公平法§11之1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參與

7、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12(二)結合3.結合的類型(a)水平結合--相同營業項目的結合(b)垂直結合--上下游關係的結合(c)複式結合—同質結合—異質結合(多角化合併)13(二)結合

8、4.結合實質審查考量因素—公平法§12「限制競爭不利益」vs.「整體經濟利益」5.違法結合之處分—公平法§13(a)禁止其結合(f)其他必要之處份(b)限期命其分設事業(g)命令解散(c)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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