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中山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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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中山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我局联合市农业局及海洋与渔业局草拟了《中山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对其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联系地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812室联系电话:0760-88318274传真:0760-88360026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7日中山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设施农业

2、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申请适用范围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3、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水肥一体化”技术设施、配药用房、必要管理用房及其它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要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农业生

4、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资、用于农产品临时存储的仓库或冷库、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或其他作物临时仓储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四)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

5、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二、申请使用条件(一)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本地主要农产品种养涉及的设施建设,如不破坏耕作层、不进行硬底化建设,则视同为不占用基本农田。(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按以下标准执行:1.附

6、属设施用地(1)工厂化作物栽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2)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3)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4)其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或园区: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2.配套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的作物品种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

7、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三)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项目建设方案需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土地使用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区办事处)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设施用途,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用地范围使用;(四)农业项目区域内的设施原则上不得进行桩基建设,不得压占土地建设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五)对设施用地存在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制定复垦措施和计划,复垦内容需纳入协议,和土地所有者协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所

8、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在用地协议终止前监督土地使用者履行复垦责任;(六)土地使用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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