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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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时,如果不能规范地填写登记内容,将会影响登记的有效性,从而影响质权的认定,造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当中的法律风险。登记当中的风险可能由两方面引起,一方面是由于填写登记信息项不规范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质押财产描述不清楚引起的。现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向登记用户作以下提示,以期当事人谨慎对待登记,保护自身的权利:一.提示之一----规范填写登记信息(一)注册用户1.用户名称:按照注册证书,如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完整法定注册名称填写;2.金融机构代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

2、的金融经营许可证上的编码填写;3.注册地址:填写注册证书上的地址,已选择的省市在文本框中不需要再填写;4.通讯地址:填写完整的、可以收到信件的地址;5.联系电话:若有区号及分机号,要填写完整;6.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事项联络人的名字;7.电子邮箱:填写能正常接收邮件的互联网邮箱地址; 8.管理员登录名:由字母、数字和“_”和“-”组成,不超过20个字符;(二)登记1.填表人归档号:用户自行设置的用于文档管理或其他需要的编号;2.出质人/出让人信息:    出质人/出让人名称:填写出质人/出让人准确、完整的法定注册名称,不要写简称或其他习惯称法;    组织机构代

3、码: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编码;    注册地址:填写与注册证书上一致的注册地址,已在下拉框选择的省市在文本框中不需再填写;3.质权人/受让人信息:    应正确使用“将填表人添加为质权人/受让人”的快捷键。在填写“质权人/受让人信息”时,如果用户即填表人不是质权人,请勿使用“将填表人添加为质权人/受让人”的快捷键,应直接通过“增加质权人/受让人”填写质权人信息;    质权人/受让人名称:准确完整地填写质权人/受让人的法定注册名称;    注册地址:填写与注册证书上一致的注册地址,已在下拉框选择的省市在文本框中不需要再填写;4.质押财产/转让财产描述:能清楚界

4、定质押财产;5.质押财产/转让财产附件:要上传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与出质人签订的登记协议,保证上传的文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6.授权人:变更、展期、注销登记中的授权人是指发起此次登记的质权人,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是初始登记的质权人中的一个或多个;异议登记中的授权人是指发起此次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即对登记发表异议的当事人。二.提示之二----关于质押财产的变更登记    如果用户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增加或减少质押财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使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质押财产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质押财产完整的最新状况。具体操作时,若要进行增加质

5、押财产的登记,在前次登记“质押财产描述”的基础上,进行增加质押财产的编辑修改时,不要删除已有的质押财产;若要进行减少质押财产的登记,应在前次登记的基础上删除要减少的质押财产,将仍然被质押的财产保留在变更登记中。    示例如下:    某初始登记的质押财产有A、B、C三项,如果要增加质押财产,变更登记的质押财产应在保留A、B、C的基础上增加D项,使此次变更登记的登记证明展示的质押财产为A、B、C、D四项;如果要减少C项质押财产,那么只要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删除C,使此次变更登记的登记证明展示的质押财产为A、B两项。当然,质押财产有可能不是可以明显区分的几项,在变更登记时,可以通过文字说

6、明,使变更登记展示为最新且完整的质押财产状况。三.提示之三----清楚界定质押财产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时,应将质押财产界定清楚。质押财产是质权的标的,是质权实现的基础。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出质的应收账款,就不能有效地公示质权,影响到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也就不能顺利实现质权。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时,应当慎重对待质押财产描述。    对质押财产进行界定时,可以根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特点对其进行描述。现将常见的几类应收账款如何进行描述,举例说明如下,供参考。(一)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1.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对于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已经产生的应收

7、账款,一般有确定的付款人、金额、账期和相关的发票号。因此,可以使用应收账款的前述几个要素来界定质押财产,即对质押财产进行具体描述:    示例:质押财产是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52101200130000481)之下,于2006年3月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货款,货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金额200万元,发票号为25201000。    如果质押合同订立时,应收账款还没有产生,或者已经产生但质押的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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