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ID:27265733

大小:42.34 KB

页数:38页

时间:2018-12-0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_第1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_第2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_第3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_第4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3-05-2419:12:09 来源: 上海证券报(广州)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会员、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3、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第五

4、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

5、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

6、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7、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适当性管理第一节融入方第十三条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8、。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二节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