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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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当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对策亦越具可行性,此外房屋问题也涉及多个学科部门,有《建筑法》、《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生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以具体的对策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深入探讨:第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从现有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建筑行为才使得隐患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次来审视,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2、;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格守法,为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第二,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执法。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问

3、题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的警惕性。《建筑法》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可见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政府部门自身也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到政府不作为和政府寻租事件的出现。第三,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4、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基于此,购房者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有益的斗争,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

5、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我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轻易不敢违法、违章建筑。第四,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所以我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当我们在奋斗的同时,当我们在争取的同时,我们失去的只是枷锁,得到的将是自由。二、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条例某市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

6、用安全。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

7、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第十六条  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

8、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第十七条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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