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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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推进我区区属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我区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进投资项目的,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奖励对我区引资作出贡献的街道办事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我区投资、注册,并经国、地税鉴定为区级预算级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本办法对引荐的街道办事处实行一次性奖励。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引进投资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在项目完成后,按自

2、纳税之日起满12个月,投资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财政所得财力的2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数的1%给予奖励。第五条引进项目为我区区内流动的,不实行奖励。区内流动的项目指其税收收入预算级次原为我区区级收入(含所属乡镇)。第六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奖励以街道办事处为结算单位,每年结算上年奖励。奖励资金总额的60%以上应用于补充办公经费。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七条街道办事

3、处填写《XX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2月或10月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引荐单位名称、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区财政审核后,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第八条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区财政局和科技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

4、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贸局等管理部门对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第十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区财政局会同监察局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引进外资的,按照《XX区利用外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XX政发〔XX〕XX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试行。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经济主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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