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事前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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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利威利息舒缓一下,思考:1、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预提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复习题)利息和租金:好兄弟3、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不成问题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企便函〔2009〕33号(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

3、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①固定资产、②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③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借款无偿借款有偿借款银行借企业借个人借关联方借第一部分无偿借款营业税有偿(细则第三条)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提供了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国税函[1995]第156号)无偿

4、视同销售赠送不动产赠送土地使用权自建建筑物销售财政部、税总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视同销售?税案展示无偿使用资产可能遭遇的处罚税案一:州稽税告(2010)字第01号税案展示无偿使用资产(借款或用房)等可能遭遇的处罚案例一处理结果处理定性依据营业税补税滞纳金罚款不申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得税补税滞纳金罚款不申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税案二: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关联方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处理定性依据营业税补税滞纳金反避税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得税补税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案三: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

5、处理定性依据营业税补税核定征收条例第七条;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所得税补税利息特别纳税调整国税发[2009]2号哪种处理正确?15淡定三步走1、政策2、法理3、实操案例一处理结果处理定性依据营业税补税滞纳金罚款不申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得税补税滞纳金罚款不申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税案一分析一、什么是不申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6、收入,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偷税)(第63条)不申报(除偷税外第64条第2款)如何区分“不申报少交税”-64条“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6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

7、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税务登记否是偷税(经通知申报不申报)否64条第二款不申报少交税问:江苏宝缦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否?结论:税务局定性为不申报少交税是错误的?继续思考:税务局是否能够定性为偷税呢?即“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问:偷税吗?是否属于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呢?《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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