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客户欠款扣收工作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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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客户欠款扣收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不良客户欠款扣收是近年来总行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的一项不良贷款清收新举措,具体是指(定义)该项举措作为不良贷款清收方式多元化的一次全新的尝试,其主动、便捷、有效的优势在实践中已得到充分体现。然而,该项措施’私力救济"的法律性质使其具有任意性和非程序性的不足,适用中难免产生争议。我行如对此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客户投诉,甚至导致被诉。本文以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为立足点,就个人客户欠款扣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一、扣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立法现状(-)法律性质银行扣收不良客户欠款(扣收欠款还是存款?)行为从法理角

2、度看,银行行使的是抵销权。抵销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基本制度,并不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但实践中银行却是使用抵销权制度最频繁的主体之一,这由商业银行的主体特殊性决定的。根据抵销权的法律内涵,所谓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依产生依据不同,抵销权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一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权,•后者是指抵销合同或条款约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该约定向对方主张抵销权,该抵销权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不同

3、时也可以抵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标的一般为货币这一特殊性,使得银行具有适用抵销权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而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旦客户出现违约的情形,可直接扣划其在银行帐户资金用于还贷。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行使的抵销权,既有法定抵销权又有约定抵销权的性质。(二)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抵销权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的立法:一是基本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或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前者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抵销权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在具体适用中针对性不强,•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细化,具有较强操作性。基本法律方面,《合同法》第九十九

4、条规定了法定抵销权,艮[T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直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了约定抵销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破产抵销权,即’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方面,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X法

5、复[1994]1号)就是针对金融机构"扣划还贷"行使抵销权的具体规定。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上扣收款项;第(六)项直接引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权的规定,进一步强调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和法定抵销权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合法性。、我行关于抵销权适用的探索和现状总行为规范和推动个人客户欠款扣收工作,于2009年制定并下发《个人客户欠款扣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办发[2009]193号)(以下称简《试行办法》),对个人客户不良贷款

6、行使抵销权和追偿权的原则、组织管理、扣收流程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经过一年的运行,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结合业务发展的趋势,对《试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并以工银文件正式下发《个人客户欠款扣收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在抵销权范围、部门职责、扣收流程等方面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抵销权行使范围扩大。随着银行代理保险、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等业务的发展,《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将相关非货币金融资产纳入到抵销权行使的范围,并具体规定相应扣收程序。(二>进一步加强和细化约定抵销权的适用流程,对于

7、法定抵销权的适用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如《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对于客户活期存款、定活两便、通知存款及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相关抵销权的,在对存款进行"锁定"控制后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该条明确了在约定抵销权情况下的直接扣收,对法定抵销权适用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较《试行办法》明显放慢脚步。(三>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强化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能。如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客户贷款和存款在相同支行的扣收流程中,规定除非情况复杂、特殊,支行无法认定或认为不能实施抵销权,支行可不必履行上级行审批流程。第十六条第(七)项对于跨行

8、扣收操作中,将原由贷款行直接将相关书面材料寄交存款行的规定变更为通过相应上级行管理信息部门为媒介相互交流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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