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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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摘要】 审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工具,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对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的有利保证。当前我国政府审计本身无法避免独立性的缺陷,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且双重领导内在矛盾的情况下,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现实的摆在我们面前。国家审计体制是宪政国家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宪政国家本质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权利的唯一合法来源是国民授权,因此建立真正意义的“国家审计”是必须的。笔者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法,即建立国家审计与政府审计相结合的新国家立法审计体制。【关键词】 审计

2、体制机构改革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恢复以来,已走过30年的发展历程。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一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队伍,审计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全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从前些年我国发生的一场“审计风暴”上,使我们切身地感受到了审计工作的实际功能。同时看到,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即要为党

3、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的必须性,又要为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性。但也从“审计风暴”中看出在我国审计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还比较欠缺,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那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存在哪些缺陷?如果要改应如何改革?本文在考察国外审计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得出了审计体制选择的若干启示;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和缺陷,探索性提出了改革

4、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的设想。一、审计体制的概念、分类、职责1.概念13审计体制是审计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指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2.分类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审计模式,这种观点一直被学术界引用(我们称为传统观点)。3.职责 我国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二、我国的审计体

5、制的发展与现状1、我国审计体制渊源1928年中国现代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审计法》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此后《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都明确了审计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将审计作为监察权行使,中国审计体制初步确立。中华民国审计制度借鉴了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并吸取了国外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经验。审计权对监察院和立法院负责,独立于行政系统。内战结束后,该审计体制在台湾省予以保留。中华民国审计制度从本质上属于司法型,但又兼具立法型的特点。由此可见,我国审计体制存在非行政型先例,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审计在中断30

6、年后再度恢复。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整个国家权力的中心,面对着开放初期繁杂的问题,行政型主导“政府审计”的产生也就成了必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无论是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都体现了这一特定时期的特点。但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充分地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我国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者,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

7、进行监督,理顺委托者、独立经济监督者和公共资财管理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审计关系,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2、我国审计的现状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其具体特点是:《审计法》第七条规定:“13国务院下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即我国审计机

8、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不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进行审计,而且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不仅有审计权,而且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审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由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在人事任免上,审计长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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