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 - 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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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级年度预算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验收。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我省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四十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和十三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一)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材料、新医药、生物产业等新兴产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二)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机械设备、电工电器等高技术装备,以及关键基础零部件等产业,提升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三)传统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轻工、纺织、化工、冶

3、金、建材等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推动传统特色产业向高端、高质、高效方向发展;(四)其他方面:重点支持采用先进物流物联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的现代物流物联示范项目,支持招商招展,开拓市场活动等;(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放大银行贷款等扶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项目,主要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期限一年,贴息比例不超过

4、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按规定向财政和经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八条 每年初,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情况,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九条 市及市以下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市

5、级经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初审,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主要由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财政直管县所属企业项目经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涉及的装备、技术、产品水平(要具体说明)、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三)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等。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

6、请报告应附以下资料:(一)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等;(五)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六)其他所需文件。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专家组的

7、评估意见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合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经信、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在提报资金申请文件时,要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

8、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将取消其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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