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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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西政校发〔2014〕41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

2、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指导教师、学院和职能部处职责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以及学位论文引用的文献、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学位论文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进行审查。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处应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按照部门权限范围,分别

3、对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撰写学位论文前组织专人对《办法》进行集中宣讲和指导教育,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包括的情形和处理办法,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指导教师、学院、职能部处应按照职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校接受针对我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

4、举报人向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书面举报信,并提供相关证据。受理举报的职能部处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处接到举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风建设委员会。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相关职能部处的报告后,根据报告对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进行认定,然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嫌疑,并启动调查程序:(一)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在40%以上的;(二)预答辩小组、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四)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开展

5、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指导教师的意见;调查结束后,专家组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将初步认定结论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书面方式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处提出申诉,相关职能部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在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启动复议程序,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的最终结果以

6、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初步认定结论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并以书面方式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处。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存在前述情形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 

7、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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