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从古典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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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古删现代2018-05-0802:47:20民主与科学2018年1期徐爱国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现代制度总有历史的来源,要完整把握现代法治的意义,我们有必耍追溯历史的演化。以现代法治模型为参照,法治的古典起源有三:一是古希腊的法治理念;二是古罗马的法治实践;三是基督教的法治意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法治理念。“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古希腊不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而是100多个城邦松散的联合,比如雅典和斯巴达,每个城邦采取不同的政体形式。不同政体下,法律不同。古希腊自公元前7世纪,许多城邦都有了成文立法,雅典有德拉古法和梭伦立法,斯巴达有莱古格斯立法

2、。法律活动尚未达到“职业”活动的水平,更多的还是全民的修辞与论辩。司法活动的形式和冃的就是要以修辞和演说打动陪审团,未见系统的法理学和规范性的法庭艺术。但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乐于讨论法律、正义、理性Z类的基本问题。法的神授与人定,法的正义、自然与强权基础,法与城邦、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政体形式与法律性质,法治与贤人政治,口然法与理性,宗教法与城邦实在法的关系,这些后世法学界经常争论的问题,古希腊都曾涉及,并对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法律思想产生直接影响的,当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徳的法律理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推崇“贤人政治”,主张哲学家的智慧

3、与国王权力的结合,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政治家篇》屮,他还是认为哲学王是最好的政治统治形式。政治是一种艺术,需要智裁而非僵死的规则。君主实行法治,无异于医生不根据白己的经验给病人看病,而按照医学的教科书给病人开药方。由于柏拉图在叙拉古推行“贤人政治”的失败,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中,他又改變了对法律的看法。虽然哲学王是至善的统治形式,但是可遇不可求;如果哲学王不可得,那么依法而治不失为一种“次善”的统治形式。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总义在于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这种法律又制定得良好。法律和政体不可分,其

4、冃的都在于谋求正义。正义意味看“和谐”与“屮庸”,耍求“相似情形相同处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法律是否优良、是否合乎正义,都以政体的性质为转移。但是,法律又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据此掌握权力、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与失职。“法为公正善良之术”如果说古希腊以法律思想见长的话,那么古罗马则以法律制度闻名于批。法律制度,体现着罗马人的法律实践理性。古罗马共和时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直接启辿了近代启蒙学者。民主、共和、分权、平等的理论,都源自古罗马共和时代。帝国时代的法律,特别是优士丁尼《国法大全》,贝9是后來罗马法复兴的法律渊源,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源头。法学家成为

5、一个职业团体,是古罗马的遗产。罗马共和国的后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出现。古罗马法学家具有职业团体性质,法律遂与政治、宗教、伦理区分开来,成为种独特的社会制度。法律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需耍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运用,有着特定的适用技艺和推理模式。奥古斯都时代,法学家在共和国中担任官职,大多还是元老院的成员。哈徳良时代,他们可以担任骑士。安东尼时代,法学家担任高级官职。这个时期,法学家辈出,彭波尼、盖尤斯、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徳斯丁是其屮的佼佼者。法学家们除了解答和处理具体的法律议题外,还抽象出纷繁法律中蕴含的一般法理学。罗马法学直接影响了现代法治。首先,区分

6、法(ius)与法律(lex)。在罗马人的总识屮,总有法与法律Z分。法来自正义,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这个“法”,就是ius;法律来自权威机关制定出來的规则,这个“法律”,就是lex。法指向公正、自然和神意,法律则包括“限制和禁令”。ius高于lex,是lex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ius是法律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动力,有时候体现为“诚信”,有时候体现为“衡平”,有时候体现为“习惯”。正义要求“正直生活、不侵犯他人、把他人之物归还给他人”。其次,区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最初来自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公共事务的法,私法是关

7、于个人利益的法。公法的主体是神圣法、宗教祭司法和执法官法。私法则指向口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公法关涉国家的稳定,私法则涉及个人的福利。再次,区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适用于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人。不具有罗马公民权但生活在罗马的拉丁人和异邦人,不受市民法的保护。随着罗马的扩展,罗马人与异邦人的互通和交融增强,一种新的法律产生了,这就是万民法。哈德良时代,盖尤斯称万民法为“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之间建立的法,由所有的民族平等遵守”。乌尔比安说,“万民法是全体人类使用的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法”。自然法则是“大自然教育一切动物的法”,后载入了优士丁尼的《法学阶

8、梯》。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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