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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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4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六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

2、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四、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租赁管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交纳与使用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3、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应

4、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八、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交纳或者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交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十、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删除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

5、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6、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

7、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  (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

8、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七条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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