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随堂讲义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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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众合司考专题讲座www.zhongheedu.com青岛众合学校2011年青岛司考专题讲座(第三期)侵权责任法解读马特主讲2011-4目前,各大司考培训机构出于招生的考虑,在每年的3月、4月份会集中的在高校和社会上举行一些宣讲会,临时雇用一些老师做一些商业目的性很强的讲座,由于这些老师本身有具体的工作需要从事且也不了解考生的具体需求,所以无法很好的备课,这样的讲座往往内容空泛、让听众乏味!考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讲座?以李建伟、邹建章、马特、丁绍宽、汪海燕、袁登明、郑其斌、林鸿潮、段庆喜、向高甲等众多名师为首的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授课团队历经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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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例题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3、侵权责任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4、,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4、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侵权的归责原则:                认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                 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故意和过失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5、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1条)(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

6、偿。(《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5)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5、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地址:青岛市南区山东路52号华嘉大厦1705室(图书馆站)电话:0532-85012755咨询QQ群:144161165青岛众合司考专题讲座www.zhongheedu.com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

7、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改变了《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之规定。7、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1)、构成要件:   ①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②实际侵权

8、人不明   ③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2)、免责事由:能证明具体加害人行为所致(3)、责任   ①外部:连带责任②内部:平均承担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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