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分析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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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公司登记案情简介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本案结论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1、出资不符

2、合法律规定。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理论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结合本案,出资总额至少应该达到50万元。虽然

3、在已经有的出资中,包括现金25万元,年薪5万元,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看起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但是,其中是有问题的。实际合法部分达不到50万元。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页脚....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

4、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结合本案,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显然超出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违反约定案情简介2000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有注册登记

5、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3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

6、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

7、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本案结论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申请注册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页脚....此案中,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因天地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认为实际履行无益,请求解除合同,返回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理论分析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违约,他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合同法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案涉及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股东人数

8、符合法律规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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