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

ID:28076685

大小:71.83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07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_第1页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_第2页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_第3页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_第4页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述评摘要: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仅承担着定分止争、惩罚犯罪的作用,更担负起维护宪政,保卫民权的职责。两岸于数十年前先后启动了司法改革,在改革前因、主要内容、成就教训方面各具特色,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共通之处。台湾地区司法改革成功的充要条件、制约改革效果的障碍因素等,都对大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关键词:台湾;司法改革;法系调整中图分类号:D916;D908文献标识码:A大陆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司法改革,各界人士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对改革建言献策

2、,一时间,司法改革成为了活跃于庙堂与市井间的关注热点。仅就学术文献为例,20年间,共有约3500篇左右的论文面世。而学者另行出版的学术专著、司法机关及其他机构撰写的研究资料则卷帙浩繁,难以统计。纵观目前主流的理论文献,学者们探讨司法改革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指导理论层面,如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通行原则中讨论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抑或是复归求助于以往的司法经验(例如“马锡五模式”)来为当下改革提供参照;二是具体操作层面,这指的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修订,办案检察步骤的优化来研究司法改革;三是比较研究层面,参照

3、政治学中的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的司法改革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变革进行比照,发现不足,借鉴教训。其中,最后一个层面的研究较为弱势,相关的理论探索数量少,比对的国家与区域也较为单一,多为日本、英美等发达国家。暂不论这些国家所遵循的法理法系与我国是否相近,单就改革所依托的文化土壤,整体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所要追求的改革目标而言,都与我国相距甚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比较研究所能带来的实际效果。事实上,学者们不必舍近求远,海峡对岸台湾的司法改革完全能够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绝佳范例。首先,台湾与大陆同根同种,同受中

4、华古典文化的熏陶与影响,对于人情伦理的重视完全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其次,两岸社会都处于或曾处于威权政治控制之下,削除人治、建构法治成为了两岸孜孜不倦的相同追求;再者,台湾的司法改革已历经数十载,不仅取得了斐然的成果,同时也积累了深刻的教训,这对于正在探索改革出路的大陆来说,无疑是一笔宝贵且易得的“财富”。本文在参照两岸学者公开发表的论文、采访新闻稿、相关法学史的基础上,从改革动因、内容、成就与失误的角度进行论述,试图抛砖引玉,以推动对海峡两岸司法改革的深入研究。一、台湾司法历程的简要回顾当前台湾司法系统沿袭的

5、是1912年在南京定都的中华民国的司法体制。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党人在推翻满清封建统治,建立民国之初,就在既参照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又同时融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五权分立”的设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与考试权五权并立、互相牵制的权力设置”1。这一中西结合的创新举措,较好地避免了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行政权独大、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力量薄弱的弊端。1928年(有学者称1927年,因《国民政府组织法》颁布于1928年,故以法律颁布生效时间作为机构正式运作时间),国民党政府正式实行五院制,司法

6、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开始运作,同年11月,《司法院组织法》颁布,该法规定,司法院主管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两个机关。司法行政部主管高等以下各级法院的行政事务。至于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__检察权的归属,由于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故检察机关设置于高等以下各级法院内部,检察机关内部按照“检察一体”的原则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在行政上同样隶属于司法行政部,这就是国民政府最初的司法机构设置,见图1。“司法院下再设法院”这样的结构基本上被沿用至今,只不过,其中司法行政部的归属出现了多次变动。根据1931年12月修订的《国民

7、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归属行政院;1934年10月又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将司法行政部再次划归司法院;1942年该法又被再度修订,司法行政部又重新隶属于行政院,这是该部门的最后一次调整,之后再无变动,并于1980年7月1日起更名为“法务部”,一直沿用至今。将具有检察功能的法务部归入行政部门内部,体现的是权力制衡的思想。司法部门虽然作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存在,但并不表示该防线就完美无缺,牢不可破。若将监督权置于自身内部,难保监守自盗,破坏法纪的事情不会发生。事实上,标志着台湾司法变革里程碑事件的是19

8、89年“吴苏案”的圆满解决,这首先就要归功于权力的设置,检察官在体制内与法理上都能顺利调查,大大减少了额外的人为障随着民国政府宪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司法系统的职权开始逐渐得到扩充。根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的规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同时设大法官若干人,行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之权”2。根据该则规定,大法官会议、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新增为司法院下辖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