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所见“卿”与“卿侯”献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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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年律令》所见“卿”与“卿侯”献疑·分类:大学学报·作者:董平均·字数:2851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摘要:将《二年律令》中出现的“卿”或“卿侯”理解为秦赐爵制中遗留的爵名,似嫌含糊;而将其定格为二十等爵制中的爵档,既缺乏必要的史实根据,又与原始简文存在矛盾。通过史料分析,“卿”或“卿侯”应该属于楚国旧爵制系统,高祖五年推行爵制改革,将楚爵改为以秦二十等爵为蓝本的汉爵,完成“汉承秦制”的历史性转化,“卿”爵的经济权益被保留下来,但因其不在二十等爵系统之内而政治功能趋于淡化。  关键词:二年律令;卿;赐爵制;

2、二十等爵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7)02-0011-05    对《二年律令》中出现的“卿”、“卿侯”,有两种解释,一种以高敏先生为代表,认为“卿”或“卿侯”是西汉前期从秦赐爵制中继承下来的爵名,属于赐爵制中一个爵位名称;另一种以朱绍侯、于振波等先生为代表,认为“卿”不是爵位名称,而是包括二十等爵制中若干爵级的爵档。两种解释各有道理,但也有不少难以解释清楚之处。    一    《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柬。”《传食律》:“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

3、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田律》:“卿以下五月出户赋十六钱,十月出刍一石。”这里的“卿以上”和“卿以下”,显然是以“卿”作为等级划分标准的,而“卿以上”爵位获得者的社会地位显然高于“卿以下”者。由于《二年律令》诸律文中多有“大夫以下”、“不更以上”的提法,所以高敏先生认为,这里“卿以上”的说法也与此同,“‘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  但是《置后律》则云: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

4、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这里的“卿侯”,当为前引律文所提到的“卿”,其等级应该处于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再参照樊哙获爵的顺序:国大夫——列大夫——上间(或上闻)——卿——贤成君;傅宽也曾“赐爵卿”;所以高敏先生将“卿”或“卿侯”理解为赐爵制中一个爵位的名称,确有其道理。可令高敏先生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在确立爵位继承人(“置后”)时,“卿”或“卿侯”反而不如“五大夫”呢?  再看《户律》中规定的军功爵获得者授田宅的标准:  关内侯九十五

5、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  从这里可

6、以清楚地看到,当时实行的赐爵制,确实与《汉书·百官表》所载二十等爵制相同,从低爵到高爵的爵名与爵序依次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列侯,其中并没有“卿”这一爵级。《户律》律文仅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的规定,至于“卿”授田宅的标准是多少?不得而知。高敏先生疑为简文“误脱”,但是事实恐怕并非如此简单。    二    高敏先生认为:“‘卿’这个爵等正在淡化,而且有可能是昔日遗留下来的,不是汉政权所授的爵等。正

7、因为如此,‘卿’与‘卿侯’在二十等爵中没有位置”;“‘卿’是秦代遗留下来的爵名,在汉高祖五年五月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以后,自然把不属于二十等爵制中爵名‘卿’也保留下来了。由于‘卿’这种爵位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在西汉高祖五年的大举授田宅过程中,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  “汉承秦制”是不错的,但在官爵制度方面也有承袭楚制之处。高敏先生把“卿”理解为赐爵制系统中一个爵位名称,本来是十分可取的;但若把它理解为“秦代遗留下来的爵名”,或“不是汉政权所授的爵等”,则值得商榷。  刘邦在秦末汉初军事斗争时期曾经使

8、用的爵名有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闻、五大夫、卿、执帛、执珪等,“卿”即其中之一。高敏先生称之日“大杂烩时期”,的确这些爵称大部分为楚之旧爵,或与楚爵有关,而与秦代的“二十等爵是不一样的”。沈钦韩《汉书疏证》曰:“高祖初起,官爵皆从楚制。”孟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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