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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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

2、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

4、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

5、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

7、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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