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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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处罚类第1-11项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结案执行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一般程序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调查取

2、证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听证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结案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二、行

3、政强制类12、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证明的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暂停相关营业措施制作并送达《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经营者消除了上述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13、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制作送达《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书》及财物清单30日

4、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证据可能损毁或当事人可能转移财物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14、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清违法事实,认定其违法性质,进入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无法认定

5、该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解除证据保存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调查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三、行政确认类15、价格成本监审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成本局接受成本监审委托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人员,细化工作步骤,设计成本调查表现场查看经营者生产线、材料仓库、机器设备、产品生产、包装、入库,掌握经营基本情况审

6、核成本资料,发出《成本监审告知书》,听取经营者的反馈意见。制作成本监审文档卷宗。查看财务报告、账簿和凭证,收集成本监审资料。联系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从接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情况复杂的,经省物价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核定定价成本。撰写成本监审报告。集体审议成本监审报告,分管局长审定后报送局长审签。成本局局长签发成本监审报告,退回办理文件原件,并注明已办理。承办机构: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服务电话:62628619监督电话:636092371

7、6、低价倾销和价格串通行为的认定发现案源初步调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存在低价倾销和价格串通行为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移送(全国性的行为)认定(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行为)主体资格审查移送初步调查资料存在价格串通行为承办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监督电话:626751771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到窗口提出委托邮寄委托省政务服务中心取号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委托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

8、不予受理通知书》委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委托机关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委托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委托机关补正材料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机关送达《价格鉴定结论书》承办机构:省价格认证中心服务电话:62612855监督电话:63609237四、行政裁决类18、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到窗口提出委托邮寄委托省政务服务中心取号省政务服务中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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