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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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籣B公民个人信2018-04-2510:56:08青年时代2018年7期陈乐乐摘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流动加快,从而极易导致信息被他人通过某些途径获得。《刑法修正案(七)》在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屮,列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符合理论逻辑的。在我国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当其受到损害时传统的权利理论很难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加以规范保护是十分有必耍的。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怙节严重;司法认定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当前,理论界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理解主要可以分为3种,即“隐

2、私权说”“所有权说”和“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起源于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支持者认为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属概念,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伞应该采用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模式。佤需耍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个人信息既不是个人隐私的属概念也不等同于个人隐私,而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综上所述,“隐私权说”只足片面强调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交的那一部分。“所有权说”支持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利益,应该采用所有权的立法保护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是

3、只要具宥财产利益就能构成所有权的客体,因为财产利益并不是构成个人佶息客体的全部,还包括人格利益。所以,虽然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利益属性,我们也不能由此推断个人信息是财产权的客体而忽略其人格属性。“人格权说”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990年通过了《联邦个人资料法》,其屮第1条明确规定《联邦个人资料法》的设立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因信息传播导致人格权受侵害,也就是说,德国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利属丁人格权这一理论。支持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利益,应该采用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流动加快,这样就极易导致信息被他人通过某些途径获得,

4、单个的信息可能不会造成什么损害,但当信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会形成一定的财产价值,其人格权属性异常重要。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属性,足人格权利的客体,而且其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因此足一种人格利益。《刑法修正案(七)》在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屮列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符合理论逻辑的。在我国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当其受到损害时传统的权利理论很难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加以规范保护是十分有必耍的。(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岡在电信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由于被告人贩卖他人手机定位信息而被判刑引热议,那么乎机定位信息是否属丁•个人信息呢?侵犯

5、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是个人信息。但是从FI前來看,我国《刑法》屮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与外延,而且到0前力止也没有颁布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那么“个人信息”的范岡如何界定呢?目前理论界仍然对此足争论不休,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我国理论界对于“个人信息”概念主要有“隐私说”与“识别说”两种学说。“隐私说”主张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为它是个人极力敏感,一般不胞向外透谣的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鉍终口的足保护个人隐私。“识别说”则主张个人信息足指外人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和婚姻状况等客观信息。笔者认为,在界定“个人信息”时应

6、该將个人隐私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M,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外延应该大于个人隐私,因此将个人隐私等同于个人信息将会缩小刑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我国刑法并不是保护所有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有所限制。最后,个人信息必须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如果刑法限制单纯的数裾信息流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如何理解“个人信息”,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该是个人不愿意为外人所获知的有关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H.值得刑法保护的信息。(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完善意见美国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开始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研究,很快便形成了法律体系,主要代表是1974年颁布的《美国隐私权法》和陆续颁布

7、的各类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以及其他含有关联内容的法律条文。和美国相比,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其规定主要分布在若干法律的零星条款。而.H.,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的做出描述,即国家机关及金融、交通、电信、医疗、教育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贵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W此,首先需要通过刑法条文的形式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我们可以采用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因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经济、科技的带动下,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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