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

四川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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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手机:自查日期:年月日—15—填表说明:1.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2.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15—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自查结论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合格不合格1基本要求厂(场)资质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2厂(场)设立厂址选择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市(州)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要求。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办法》第六、七条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

3、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办法》第八条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查验近半年水质检验报告。)《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办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建筑规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平面要求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GB50317

4、-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屠宰设施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劈半设备等。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2、4.3、4.4—15—3设备要求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猪电致昏器、水浸式烫毛设备、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屠宰技术设备。《实施办法》第七条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3.1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办法》第23条规定检验设备应配

5、备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检验内容所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条例》第八条,《办法》第十条规定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条例》第八条第(六)项4人员要求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办法》第十条规定检验人员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办法》第十条规定5管理要求制度与记录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二条

6、《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15—6屠宰要求操作规程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检验内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

7、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7检验要求章、证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检疫条件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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