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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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其限制以“肖志军拒签案”为切入点[摘 要]“肖志军拒签案”引发争议的焦点本质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其限制问题。笔者由此案展开,从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代理权的限制以及医方的特殊干涉权及其保障两方面阐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问题,并从违法行使知情同意代理权的责任与不行使医方特殊干涉权的责任两方面分析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追究,最后通过将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域外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及判例相比较,阐述我国知情同意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关键词]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代理,特殊干

2、涉权一、问题额提出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产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李身无分文,但鉴于情况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而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手术通知书上签字。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向其讲述李丽云的状况和手术的理由,并告知其如果不手术孕妇就会死亡,但他始终坚持拒签,并在手术通知书上写道“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在急救过程中,医院调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紧急调查李丽云的户籍,试图联系她

3、的其他家人;还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晚7点20分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李丽云父母已向法院起诉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共同侵权。.---该案在社会上和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有以下两点:第一,肖志军是否有权利拒绝为其妻做手术;第二,在未获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的紧急情况下,医方是否可以强行手术。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歧意见:第一,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知情同意权,但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获得同意医院也应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医学伦理为患者做手术,此外我国的手术签字

4、制度亟待完善,此观点为大多数普通民众所支持;第二,医院已履行了详尽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应由患者对其自由选择的后果付出代价。知情同意制度不是完美的,但在所有可能的制度选项中,却是一个“最不坏的制度”。因此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追究作为代理人的家属的责任,此观点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第三,此案并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医院及其不信任而导致的悲剧。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引发肖志军拒签案的原因很多,但以上的两个争议焦点就其本质而言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限制的问题。二、患者知情同

5、意权及其限制知情同意,来自英文“informedconsent”,该词的表面意思是基于说明的同意或基于提供情报的同意。具体含义是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对于医方拟对其采取的特殊检查或治疗,在知情的前提下,明确做出的同意或不同意医方上述做法的权利。知情同意在我国也已经实行了几十年,最为典型的形式是被严格执行的外科手术前的签字制度,并且随着国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及医学模式的转变,知情同意原则在处理医患关系中不断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医生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原则既是对病人的负责,也是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必要措

6、施;另一方面,患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也有必要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选择治疗方案。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位于生命价值原则之下,而得到必要的限制,以防止被患者滥用,导致“肖志军拒签案”的悲剧,从而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维护患者权利的作用。笔者以下主要从患者知情同意代理的限制以及医方特殊干涉权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及其限制1、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主体作为医疗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应由其本人行使。但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患者的行为能力的缺陷,患者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或在由患者行使对其本人不利的情

7、况下,由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代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此时,患者与患者家属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形成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关系第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这两类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是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因此,此时患者与其家属之间形成的是法定代理关系。第二,配偶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关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为彼此的法定代理

8、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因此,当夫妻一方昏迷,可认为该方已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由配偶送诊时,一般认为该配偶系代理患者与医疗机构订立医疗合同,由配偶行使知情同意权,患者与配偶之间形成的是法定代理关系。(2)表见代理关系近亲属之间的一方昏迷暂时丧失行为能力,而由他方送诊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近亲属之间并无夫妻之间那种日常家务互为代理的法律关系,因而近亲属一方昏迷,而由近亲属送诊的,不适用法定代理关系,送诊者没有代理患者订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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