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关之障保权人与护保境环论

三系关之障保权人与护保境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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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三  于上开旨趣之下,立法机关应本于保护义务,就伴随高度工业化或过度开发而产生对环境或卫生的危害,以及科技设施所引发的危险,于法律中作必要的防护规范,并授权行政机关采取危险防止或危险管理的措施,以维护人民的权益[67][67].于此规范中,法律若赋予主管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裁量权者,由于裁量之授予,旨在使行政机关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得以依个别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法律效果之是否发生或如何发生,故其所为的决定,原则上仅涉及当否的问题。惟基于法治国原则及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旨趣,行政机关于行使裁量权时,仍须合乎法律规定的意旨

2、,并遵守一般法律原则,就此而言,人民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为「无瑕疵裁量」之公法上权利,特别是行政法规如寓有保护第三人的意旨者,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尤应考量人民所受干扰或危害之程度及范围,否则其所为的裁量决定,难谓无瑕疵之处。尤有进者,法律规范的目的若系为保障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的事项为明确的规定,该管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负有作为义务,则于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等法益,遭受重大危害时,行政机关即应作出特定处分或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无不作为的裁量空间(所谓「裁量萎缩」或「裁量减缩至零」)。

3、于此情形,人民除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为一定措施的公法权利外[68][68],于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或拒不为职务上应为之行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被害人自得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69][69].至于法律规范保护目的的探求,则应就个别情形而定。如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得享有权利,或对符合法定要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权者,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问;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而设之规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该特定人若主张

4、其权益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有损害者,国家亦应负赔偿责任[70][70]..  以上的论述,主要着重于国家保护环境义务的客观面向,以及人民在「行政法上」所享有的保护请求权。惟在宪法学理上较具争议的问题是,人民是否相对取得「宪法上」的保护请求权?特别是能否请求立法机关为一定的保护立法?对此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客观要素的功能,旨在强化国家对于基本权利内涵的保护,国家如未尽保护义务,无异是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从而人民基于国家的保护义务应享有向国家(包括立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71][71].反对见解则认为,从客观的保护义务再回导至内容

5、更为广泛的主观权利,乃是对基本权利的内涵作一种前所未有的变革,恐非所宜。若谓权利的主要作用在于可透过司法途径予以贯彻,则保护义务「主观权利化」的结果将是国家权力平衡状态的改变,进而可能使原本以立法机关为中心的保护机制,转变成为以司法机关为主轴的保护体系[72][72].基于对立法权形成自由的尊重,人民不宜享有请求保护的「权利」。  宪法上保护请求权的问题,因涉及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变迁,颇为复杂与争议性,故上开见解何者为是,初难遽下断言,惟以下几点,或许是吾人在考量此等问题时所应加以斟酌者。首先,如前所述,所谓(客观的)保护

6、义务,乃是从基本权利的「主观面」予以推演而获致,此种推演乃是因主观的权利面对于人民的保障「有所不足」,因而藉由宪法解释的方法扩张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若谓人民能援引国家的保护义务,得到另模拟原本主观基本权利范围「更广的」保护请求权,在逻辑上似有所矛盾。除开宪法解释论理逻辑上的问题外,其实人民是否享有向立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其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二,一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大法官或宪法法院)之间权力分立的问题;一是涉及立法怠惰的国家赔偿问题。按吾人若承认人民享有此种保护请求权,而得以透过司法救济途径请求立法机关制定一定的法律[73][

7、73],则将造成司法机关干预立法形成自由的问题,从而会对宪法体系中权力重心状态与制衡关系,有所影响。其次,若谓人民享有请求立法机关制定保护法律的「权利」,则当发生立法怠惰的情事,势必引发国家赔偿的问题,其是否会造成国家过重的负担,亦值考量。例如台湾酸雨情形严重,人民是否可以本于保护请求权,主张立法者未尽保护义务(空气污染防制法律有所不足),致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74][74].  五、环境权作为一种程序权.  关于环境权内涵的建构,基本上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实质的内涵,另一则是从程序保障的层面。以上的阐释,大体集中在实质内容

8、方面,姑不论所谓环境权的内涵如何,吾人所应关心的问题尚有,如何将此等权利予以落实、贯彻,就此而言,「程序机制」的考量,恐怕也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尤其是有关环境品质的评断,乃是一种价值判断(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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