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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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录概述规定1.简介2.法律规定3.区别合同变更1.简介2.特征类型1.欺诈合同2.胁迫合同3.乘人之危合同4.重大误解合同符合条件概述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  撤销权示意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

2、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中国民法框架下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在考察两种撤销权的区别时,最自然的方法是考察其法律基础。两种撤销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规定简介  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  撤销权示意销权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

3、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法律规定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

4、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区别在考察法条的基础上,二者已经表现出明显不同。首先,两种撤销权的权利人不同。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权利人是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而就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言,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其次,两种撤销权的对象是不同的。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所保护的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正常地缔结契约

5、、缔结正常的契约的权利,归根到底,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达与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所保护的对象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或者说债权实现的可能。简言之,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撤销请求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再者,两种撤销权的实现途径不同。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实现途径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在撤销权诉讼中含有私法上撤销的意思表示。合同变更简介  可撤销合同被变更

6、或撤销的后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合同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变更,当事人应依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请求撤销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溯及自成立时起无效,发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

7、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参考资料: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

8、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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