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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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

2、,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发布、查询、使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13——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机构等工程中介服务从业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

3、理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  市工商局负责将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纳入成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信息在成都信用网公示。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明确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方式、信用等级(得分)评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等具体规定。  税务、司法、审计、财政、规划、安监、房管、商务、质监等部门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调

4、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证明材料。——13——  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并为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应用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对口报送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第六条(平台建立)  市发改委整合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具备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查询等功能,并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成都信用网实现互联互通。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相关系统应与成都市工

5、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有效对接。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信息分类)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以下信息: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得分)信息。——13——  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在从业过程中,需要登记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行政许可、资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级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  业绩信息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获得的表彰及奖项、认证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

6、是指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比选)和承包项目实施等从业过程中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  信用等级(得分)信息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从业单位从业过程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得分)结果信息。  第八条(有效期限)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二)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可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的,有效期限按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  (三)信用等级(得分)信息实行动态评价,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相关信息

7、有效期满,仅作记录,不再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13——  第九条(认定依据)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部门文书;  (五)相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内容)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从业单位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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