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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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理念下  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所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不受国家侵害,遏阻其滥权,以实现公平正义。这是社会化条件下追求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它与经济法理念是不矛盾的,只是角度和层次不同,也正因为如此,英美法历来把行政法置于“民事”之中,并不将其分立出来,没有经济法而不需要经济法。然而,仅以这样的理念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不够的、片面的、消极被动的,不足以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有效平衡协调、充分及时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达到民富国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更糟糕的是,近年流行于法学、法律界的思潮,基于公

2、私法分野对立,将行政法变成“行政管理法”-抽掉了“民主”的公法,立足于“授权”和“管”,宗旨是实现国家政治利益,基本特征是强制和命令服从,全然没有官民平等、在政府等公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中将其作为相应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观念,如此非但不可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其最大化,还势将社会整体利益变为国家政治利益的附庸。可见,经济法理念在当前特定条件下,已成为对于中国的现代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能否最终建立来说十分紧要、前途攸关之事。  最后,中国经济法天然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经

3、济法从产生时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标志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步入社会化阶段,也表明资本主义是可以自然长入社会主义的。中国号称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关系和资本关系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无分别、也不可能分别,不同在于公有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及社会成员、统治者对其所持态度有别,即参与市场关系和资本关系的主体有相当比重是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团体等)或由其控制的主体。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监督则因其“行

4、政+经济”、“政府+商事”的特性而天然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若将其纳入民商法,则不免否定其正当性,并将其割裂为民事和行政而丧失可操作性,或行政滥权、擅权,或“私”主体普遍角色错位、利益冲突和越权、以权谋私。.---  在经济社会化条件的实质公平正义之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经济秩序(包括经济安全)等都是其不完全的表现形式。依经济法理念,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应当是自由的、有效益的、有秩序的。  “自由”是经济法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之一。经济法追求的自由是社会整体的宽松、自由、个体均得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经济环境。民商法

5、也奉行“自由”-个体自由、私人自治,期冀只要法律赋予每一个体以自由,他(她、它)就是自由的,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自然也就是自由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民商法对自由的追求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自由的实现,其调整不能避免、无法消除、反会助长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妨碍经济自由的现象。民商法的调整只是实现个体和整体经济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种经济监管法等,方可消除限制竞争、不竞争、不道德的竞争等反竞争、反自由、妨碍或损害他人自由等行为,从实质上维护、保证

6、个体和整体的经济自由。  经济法追求的效益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而不是个体或局部的效益。这一理念要求个体和局部的效益服从社会整体的效益,短期效益服从长期效益。民商法也追求效益-个体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它虽然不赞同通过损害社会整体效益的手段获取个体效益,但它本身不关注和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能否实现最大化。如前所述,由民商法制度的特性和作用所决定,其调整也无力、无法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行政法原则上不追求效益,与其相关的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提高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相关性,行政效率的提

7、高并不等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反之亦然,而且也不排除行政机关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  经济法追求优良的秩序,这是经济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经济法所要求的秩序是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整体上安全的交易环境和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不甚关注微观的交易及竞争秩序。民商法所建立和追求的秩序是个体之间私的、微观的秩序,这是建立优良宏观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宏观的周期性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短期经济行为、经济结构和总量失衡、竞争不足或竞争过度等无序状态,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要避免和消

8、除这些无序状态,只能靠经济法,靠公共管理与经济活动、权力与权利、官与民之间积极的良性互动。秩序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障交易安全,民商法可以关注并实现个体的交易安全,而整体的交易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只能由经济法来保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有序高效平衡协调发展和运转,将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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