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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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关联交易的案例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案情】原告: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第三人: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均系新江南公司的投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股本金中,被告恒通公司持有股份4400万元,原告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

2、司分别持有1450万元、400万元。1997年5月4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恒通公司张少杰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董事长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石桂祥为总经理。其后,恒通公司向新江南公司借取了大量资金。1998年8月20日,恒通公司、新江南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恒通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结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新江南公司同意恒通公司以深圳上水径工业区厂房、宿舍作价抵偿,抵偿房产包括上水径工业区第13号厂房2-5层7724.4平方米、作价1390.392万元;第10号宿舍楼4900平方米、作价1274万元;第9号宿舍楼2-8

3、层4400平方米、作价1144万元;第12号宿舍32间872.64平方米、作价226.8864万元,共4035万元。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万元作为过户费用等。签订协议后,第13号厂房于11月6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查封,并于2000年4月27日强制执行给海南广州民航贸易公司。其余房产由恒通公司于1998年12月24日过户给新江南公司。新江南公司1998度财务工作报告提及“与恒通公司进行了债权债务处理,恒通公司将位于深圳上水径工业区厂房7724平方米、宿舍10170平方米共计作价4035万元抵偿所欠公司债务。”1998年

4、11月28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1998年工作报告中关于与恒通公司资产置换的方案,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操作。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称此并不表明其他股东认可该协议,相反,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多方设法尽快解决深圳上水径房产的产权问题,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股权冲抵。1999年8月12日,新江南公司律师冯骏代表新江南公司致函恒通公司,称恒通公司用于抵债的第13号厂房2-5层已被海南高院查封,其对新江南公司仍负有1390392万元债务等。2000年3月7日,新江南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

5、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其后新江南公司遂委托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以下简称恒茂行)评估,其价值为251688万元。2000年4月17日,新江南公司非控股方代表陆锁宝向恒通公司发函,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与新江南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恒通公司作价4035万元的抵债房产,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再扣除被海南高院查封的房产,恒通公司尚有248807万元债务未偿还给新江南公司。因恒通公司为控股公司,新江南公司称无法起诉恒通公司;经新江南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作为非关联方股东代表行使

6、诉权。因恒通公司对恒茂行评估报告有异议,法院在诉讼中委托具备房产评估资质的深圳市宏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对恒通公司已抵偿给新江南公司的房产(扣除被海南高院执行部分)以1998年8月20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111974万元;评估费用19800元,已由原告垫付。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原告房地产公司、国投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恒通公司利用派员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进行了大量危及公司生存和其他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至1998年6月以各种方式从新江南公司借出或抽走资金达3971万元。1998年8月,

7、恒通公司未经新江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再次利用优势地位与新江南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以低值高估的房产抵偿所欠新江南公司债务。请求确认恒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令恒通公司返还给新江南公司2851.26万元。被告恒通公司答辩称:其与新江南公司未进行过关联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已于1998年8月20日通过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得以解决。其已按约将大部分抵债房产过户给新江南公司,少量房产未能过户是因被海南高院查封。追究我公司违约责任的合同权利人应是新江南公司,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并无诉权。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第

8、三人新江南公司述称: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诉称属实。其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审判】无锡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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