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犯罪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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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他人专利罪实证研究郑海、石圣科假冒他人专利罪实证研究论文提要:本文倡导一种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拟运用此种法律方法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根据刑法一般理论,结合专利实务及专利法律制度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进行论述,在宏观层面上阐述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认定问题。其次在整个专利法体系下,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深入剖析,明确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的具体内涵,在微观层面上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准确适用进行分析与论述。最

2、后,本文论述了行为人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宣示了刑事诉讼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价值,并具体论述了刑事诉讼中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处理问题。关键字:知识产权法、专利、刑事犯罪以下正文:引言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其中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著作也为数不少。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方法,笔者注意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大一部分著作是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论述,而不是将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特别是

3、知识产权民事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从而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内容相脱离,造成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各方面内容的理解有所偏差或存在不足,已经并还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错误适用。本文拟通过专门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个罪之实证研究,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提出并践行一种新的法律方法做些有益的尝试。一、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12假冒他人专利罪实证研究郑海、石圣科我国刑法学传统上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马克昌主编

4、:《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7页。。根据刑法理论,故意犯罪可能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即遂等犯罪形态,前三者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后者为犯罪的完成形态。(一)假冒他人专利罪(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综合我国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和分则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犯他人专利罪的犯罪客体,学者之间的争议比较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

5、他人的专利权益赵长青主编:《新编刑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姜伟主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杜国强廖梅王明星著:《侵犯知识产权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曾芳文段启俊著:《个罪法定情节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陈志军著:《假冒专利罪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界限的认定》,载于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另有

6、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有极少数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专利权,还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商誉周详、邴长策著:《专利犯罪研究》,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笔者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违反了专利管理制度,以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向公众传达虚假信息、侵犯了公众利益,且其在客观上必然标注或提到他人专利的专利号或专利证书等,侵犯了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7、权利。同时,在专利权人因该专利获得了实在的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以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时也可能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笔者赞同多数人的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合客体,即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标识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侵害其中客体之一就构成犯罪,也不能将这两种客体简单相加。因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很多时候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这里的侵犯专利标识权的后果要严重的多,而刑法并不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规定为犯罪,可见,虽然专利标识权是本罪的客体,但是其并非规定本罪的主要原因。假冒他人专利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

8、行为人冒用专利标识,向公众传达了其产品是技术先进产品或外观新颖产品——这是专利产品的特性之虚假信息,同时由于其指出了他人有效12假冒他人专利罪实证研究郑海、石圣科存在的专利号,致使公众陷入了严重的错误认识,极大的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而在冒充专利情形,由于所冒充的专利是不存在的,容易被公众识破,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要小一些。这就是虽然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同样都侵害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但是冒充专利行为没有规定为刑事犯罪的原因。其它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仅将专利权作为本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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