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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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則第一篇總則第一條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並斟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第二篇    (略)第三篇(略)第四篇      (略)  第五篇         研究所第一章入學第九十一條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碩士班一年級就讀。在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

2、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博士班一年級就讀。前項入學方式,依本校博、碩士班招生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註冊、選課第九十二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習學分數,一年級至少修習9學分,二年級至少修習3學分。前項修習學分數各系所依其性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九十三條指導教授為學位考試當然委員,其資格比照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第九十四條研究所因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得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暑期中聘請國內外學人、專家來校授課。第九十五條研究生校際選課,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

3、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休學、退學第九十六條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惟經本校招生考試入學之在職進修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為五年;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為六年。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25前項修業年限各所依其性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九十七條研究生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須修滿三十九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或創作、展演。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研究生修習大學部開設之課程,成績及格者給予學分,成績核計比照大學部相關規定,惟不

4、計入畢業平均及最低畢業學分數內。第九十八條研究生得申請休學、退學,應填單申請,經系主任或所長、指導教授、教務長核准後,向註冊課務組辦理休學、退學手續,休學申請不得遲於學期考試前一週,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休學以學期或學年計均可,但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無特殊原因不復學者,以退學論,屆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於期滿前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報請校長核准得延長之。第九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三、已註冊而逾期未完成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休學手續者。(延修生不在此限。)四、依規定勒

5、令休學惟其休學年限已屆滿者。五、依規定勒令休學者,經學校通知,逾期仍未完成手續者。六、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七、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八、訂有資格考之碩、博士班,其學位候選人未依該所之規定通過資格考者。九、學位考試不及格者;若合乎重考規定,以重考一次為限,經重考仍不及格者。十、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十一、同時在本校其他學制或系所或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第一百條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另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一百零一條研究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6、」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一百零二條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第四章轉系所(組)第一百零三條碩士班研究生因特殊情形,於規定期間內經原肄業系所暨擬轉入之系所雙方系主任或所長認可,並得教務長之同意,得轉系所(組)。轉系所(組)應至少修滿一學年課程,且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並以一次為限。轉系所(組)以轉入一年級為原則,其修業年限得以重新計算,學分抵免則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第五章畢業、學位第一百零四條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25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二、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規

7、定之各項考試。三、操行成績及格。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但尚未修畢教育學程之研究生,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且未達最高修業年限者,准予於修畢教育學程或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學期畢業。第一百零五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第一百零六條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第四章其他第一百零七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比照學則第二篇學士班相關條文規定辦理。第六篇附則第一百零八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一百零九條本學則經教、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25視覺傳達設計學系碩士班簡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8、視覺傳達設計學系碩士班成立於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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