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学则

国立中兴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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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興大學學則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本校第四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並按照實際情形,訂定本學則。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所)、雙主修、輔系成績及畢業等事項,均依照本學則之規定辦理;暑期修課、校際選課、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辦法另定之。第三條 本校每學年招考各學系一年級新生及研究生,各學系並得酌招二、三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另定之。 第四條 本校依據法令規定得酌收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

2、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第五條 本學則除教育法令及本校各種章程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研究生、進修部學生及學則第四條規定之學生亦均適用。二年制技術系及進修部之學籍及成績處理辦法另定之。【第二章 入 學】第六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招生考試錄取之新生,得入本校各學系一年級肄業。第七條 一、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籍研究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碩士班肄業。二、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

3、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籍研究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博士班肄業。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有關規定,於本校博士班章程及其考試細則中另定之。第八條 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除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轉學生資格如左:    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或修滿二年以上(含退學生)之大學肄業生。    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4、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另以招生簡章訂定之。 第九條 新生、研究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者,即予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 新生及研究生(不含甄試生),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以前,繳驗入學通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毋須繳納任何費用。請准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次學年度入學時,仍應依照新生規定手續辦理入學。對於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召服兵役者,其有效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第十一條 新生、研究生及轉學生,須繳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或轉學證明書及其他必要

5、文件,方准入學。如有正當理由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入學,惟須於規定期間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即予取消入學資格。第十二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明文件入學者,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籍。開除學籍學生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經發覺者,追繳其畢業證書,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三章 科目及學分】第十三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日間部各學系修業年限為四年,進修部學生修業年限為五年。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休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最少應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外,並應修滿各學系另定提

6、高之學分,以二十學分為限,方得畢業。至因實際需要修業年限為五年以上之學系,其應修學分數,另定之。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第十四條 各學系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亦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進修部學生亦得比照辦理。第十五條 本校校訂共同必修科目,其科目名稱、學分數由校課程委員會訂定之。各學系分系分組必修及選修科目,其科目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級,依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三審訂定之。第十六條 各學系設

7、置之科目,需課外自習者,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及毋須課外自習者,每週授課二或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第十七條 體育為一、二、三年級必修,四年級選修,一年級不計學分;二、三、四年級以上以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計一學分,但不計入各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若學生在前三學年有體育不及格,需先補修必修體育,不得選修一學分體育。)     軍訓(護理)為一年級必修,不計學分;二、三年級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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