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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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34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定额及工程款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沛政发〔201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三条财政性资金的范

2、围:(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债、国有公司融资、借款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第四条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效益的审计,全过程跟踪监督。国土、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3、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由住建、规划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将2—3年内要实施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三重一大”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基本建设和社会

4、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形成项目建议书;(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第八条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三)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发改委于每年9月前,会同住建、财政、国土、规划、国资等部门,提出下年度实施的项目

5、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审定。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批复,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皆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第十二条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发改委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城市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调整投资计划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发改委批复,建设单位根据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概算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及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增减新开工项目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发改委变更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应以县政府

7、审定的投资额为概算上限实行限额内设计。第十六条建立由建筑、结构、管线等专业工程师及造价师、咨询师等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核专家库,选择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提出提高质量、节约造价、优化设计的建议和意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资料备案制等。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均按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要求实行代建制,由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要求、代建费用和各方职责。对有特殊技术

8、和保密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自建。积极推行代建市场化,除有特殊要求的基建项目指定代建单位外,逐步实行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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