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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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

2、,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见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自由举报原则。举报人举报时,可按照自己意愿向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或者省安监部门自由举报。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安监部门重复举报;但是,安监部门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安监部门举报。9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

3、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六条  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接受;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但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或者不属于职责范

4、围的,应当向举报人予以解释。第七条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核查案件,移交应当在举报接受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移交的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9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安监部门核查,下级安监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重

5、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举报情形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市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举报情形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举报情形的核查。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

6、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查处。9上级安监部门对于负责核查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令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幅度根据所举报事故隐患

7、的危害程度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由相关安监部门确定。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三条下列案件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一)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二)无法确定举报人的案件;(三)安监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安监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8、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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