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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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2、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3、。(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

4、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二章举报信息的受理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5、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等。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

6、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第八条 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

7、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第三章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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