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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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福田区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福田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是指在福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或集中居住、综合性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颐康之家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照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失能、

2、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和短期托养服务的设施。老年人颐康之家(以下简称“颐康之家”)指在“日照中心”原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许可的提供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第三条托养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福田区户籍老年人,有条件的可适当为非福田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日照中心主要服务内容是:膳食供应、护理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和短期托养等服务。颐康之家作为社区养老机构在提供日照中心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托

3、养中心建设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区政府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以下简称“一类中心”);二是区政府提供房源,由运营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经营(以下简称“二类中心”);三是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在福田辖区运营的(以下简称“三类中心”)。第五条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房源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开展建设。“社会运营”原则。建立政府指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

4、作的运营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事业。“公益服务”原则。“托养中心”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社区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走社会化养老之路。“特殊群体优先”原则。福田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堡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和经卫计部门认定的失独、残独老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日照中心

5、的设置参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受房源约束的社区,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开设小型“托老所”。第七条颐康之家在日照中心的基础上,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托养中心建设场地:(一)政府物业。(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三)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第九条托养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三)临近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等社区公

6、共服务设施。(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条托养中心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全区统一标识。确有需要设置在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垂直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设置楼层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设立若干片区托养中心。建筑规模参照表1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设置床位不少于15张。表1托养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考表类别片区人口规模(人)建筑面积(㎡)床位数(张)A类30000-50000≧2000≧65B类15000-29999≧15

7、00≧45C类10000-14999≧1000≧30D类≦9999≧600≧15注:表中所列床位数参照《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每床所需面积30.53㎡计算。第十二条日照中心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2确定,颐康之家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3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表2日照中心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所占比例(%)生活服务区40保健康复区16娱乐区16辅助功能区28合计100表3颐康之家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用房类型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老年人用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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