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本忠与陈本坚返还代垫款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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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本忠与陈本坚返还代垫款纠纷上诉案【案    由】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审理法官】林炜烽、林波、周芹【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7.07.04【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代理律师】黄国荣、李便崧、李伯安【代理律所】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法宝引证码】 CLI.C.80402  【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233次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声明  陈本忠与陈本坚

2、返还代垫款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陈本忠与陈本坚返还代垫款纠纷上诉案【案    由】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审理法官】林炜烽、林波、周芹【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7.07.04【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代理律师】黄国荣、李便崧、李伯安【代理律所】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法宝引证码】 CLI.C.80402  【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

3、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233次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声明  陈本忠与陈本坚返还代垫款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本忠。     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便崧,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坚。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本忠因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4、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陈本坚和被告陈本忠于1994年9月12日共同出资成立南海市九江东鹏音响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原告出资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告的厂房)26万元,现金4万元,被告出资现金30万元。1998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分开经营,双方各按50%的比例对东鹏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分割,资产划分的对象为截至1998年12月22日的净资产(含应收款及在产品、产成品)。双方约定原厂房折价人民币15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定位在原厂房经营,以“新东鹏”或“21世纪东鹏”的名义另行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对LHG品牌作价440万元,LHG品牌与原厂房折抵

5、价值后,被告补偿150万元给原告,由被告享有LHG品牌的使用权,并由被告继续沿用南海市九江东鹏音响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定位在广州经营。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经营的东鹏公司拖欠深圳市高迅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于2002年5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高迅公司支付货款168723元。在执行过程中,佛山中院又以本案原告陈本坚没有将其用以出资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东鹏公司,属于开办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为由,于2004年1月9日裁定追加陈本坚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004年4月29日、5月31日、6月30日,原告陈本坚通过工商银行先后三次向申请人高迅公司汇入执行

6、款178000元。2006年1月24日,在原审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分别作为“丙”方、“丁”方,与曾俭和(甲方,系原、被告的妹夫)陈基明(戊方,系被告陈本忠之子)、东雅公司(乙方)、东鹏公司(己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六方在《和解协议》的开篇约定:“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就相互之间的纠纷,经过协商,愿一揽子一次性解决……”,第二条约定:“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全部同意本协议第一条的所有案件,无论处于什么阶段,均以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了结。正处于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由原告方(上诉方、再诉方)申请撤诉;执行阶段的,由申请人撤销申请,已申请查封的,全部由申请人申

7、请解除。撤诉、解封申请及撤销申请必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提交给相应法院。”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前,六方已支付的费用、遭受的损失等,各自承担,任何一方不再追究。”第六条规定:“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特别声明:基于相互之间的亲情,除本协议第一条的案件外,就本协议生效之前甲、乙、丁、戊、己方互相之间的恩恩怨怨、债权债务、其他权利等,权利人自愿放弃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再就以前的恩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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