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安发〔2016〕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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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建安发〔2016〕1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及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相关精神,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逐级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行为动态监管,构建安全生产新常态,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16-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重庆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安管人员”。包括注册地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重庆市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检查内容检查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住建部17号令规定的“安管人员”安全责任以及建质﹝2014﹞1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内容,对“安管人员”在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资金投入、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三、检查方式按照层级检查和动态督查原则,市安全总站负责对

3、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安全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所监管项目的安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按安管人员类别分别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2、3),根据检查得分情况判定履职情况是否合格,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四、检查数量各区县安全站对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应每年不少于1次,所检查的项目“安管人员”应做到全覆盖;对所有注册地在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16-履职情况检查应每3年不少于1次,“安管人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应抽查不少于3人,“安管人员”总数在20-50人之间的应抽查不少于10人,总数在50

4、人以上的应抽查不少于15人。市安全总站对全市“安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对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延期、有不良行为记录、推行重点工作不力、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通报的以及曾受到举报投诉等。五、检查不合格情况处理(一)“安管人员”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准予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且在不良行为记录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外地入渝“安管人员”入渝登记有效期满不予延续,且在不良行为记录期间不得再次登记。同时,检查结果不合格“安管人员”所在项目不得参与建筑安全评优评先活动。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逾

5、期未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对“安管人员”进行更换,在建项目“安管人员”应于复查不合格之日起5日内更换。(二)在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的履职情况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检查结果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是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是-16-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是“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

6、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检查中发现“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工作是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新形势下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区县安全站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监管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提升。(二)加强学习,促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住建部17号令是“安管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各

7、区县安全站和有关单位应在“安管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其进行分层次全面宣传解读,使“安管人员”清楚认识、认真落实自身责任,并用以指导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主体作用。(三)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各区县安全站应进一步畅通渠道,完善机制,及时总结汇总,加强档案管理,落实专人做好“安管人员”-16-履职情况检查信息上报工作。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在发现之日起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管人员履职检查不合格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安全总站从业管理科(联系电话:6367208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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