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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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大门引路、广场和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有关交通安全的建设、维修、教学、实践、科研等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管辖区域内行人拥有第一路权,非机动车拥有第二路权,机动车拥有第三路权,警务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校园110执勤车拥有特殊路权。二轮机动摩托车无路权。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学院将采取措施限制教学区机动车的数量。第四条学院教学区和家属区实行

2、机动车分区管理,互不通行。第五条学院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停放设施建设和交通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在进行其他项目建设时应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第六条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第七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第二章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院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

3、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二)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三)对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部署和协调;(四)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五)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六)落实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经费;(七)部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八)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第十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一)落实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工作监督和协调;(二)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4、三)规划和管理交通标识、标线、停放等校园交通设施;(四)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制止交通违规、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六)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七)负责车辆通行权限的审批和证卡发放;(八)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开展建设工作,积极协助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服从、配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

5、应当依据规划和校园实际情况建设、完善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世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第十四条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和校外组织均不得占用、遮拦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任何车辆。第十五条因施工、教学、实践、科研等活动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

6、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要和施工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或在其他协议中明确交通安全条款,约定明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及罚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第十八条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排除。第十九条禁止在大门引路、广场及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

7、为。第二十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公告。第四章行人、非机动车管理第二十一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负责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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